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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受賄與破戒僧罪惡孰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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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530000030699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古道興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三集
描述:
內文:天地間惟人為貴。人何以貴。貴其清明之心。尤貴其有清明之行。有此心。有此行。乃可以配天地而成三才。是故為官吏者。必先去其貪心。而後可出以奉職。為僧人者。必先具有戒心。而後可入於沙門。不然即對天地之心而有愧。又何貴其為官吏為僧人。哉夫既曰官吏。則食祿皇家。宜其上遵國法之森嚴。下體民情之疾苦。斷不得私相授受。以敗壞官聲。既曰僧人。則面壁觀心。宜其焚五香。而清五濁。去六欲而得六通。斷無容恣情肆慾。以玷辱僧門。由此而觀。則官吏不可受賄。僧人不可破戒也。明矣雖然官吏。如有受賄。亦當視其所處何如耳。苟其家貪親老。生齒浩繁。所入不供於所出。如此而受人之賄。其罪猶小。若其肆意妄為。花天酒地。放蕩而不知撿束。如此而受人之賄。其惡實大也。古今來官吏之受賄。擢髮難數但觀清史所記。剛毅一出。即拏馬二姑。而受數十萬之賄。半消磨於花街柳巷之中。是顯失其清清之心。清清之行矣。其罪也。其惡也。可謂大而莫能載焉。至若僧人之破戒。亦又未可概論矣。苟因厥疾不瘳。枯腸猶須滋潤。如此而破其口戒。其罪猶輕。若其貪花戀愛。見色垂涎萬丈。如此而破其心戒。其惡實重也。宇宙內僧人之破戒。難以枚舉。但觀報紙所載。同宗共枕。不顧人倫而只知飽其獸慾。於是禪房竟作偷香之地。是又失其明明之心。明明之行矣。其罪也。其惡也。誰云而莫能破焉。之二人之罪惡。從中而較其輕重。則破戒更為神人之所同嫉。天地之所不容者。矣何也官吏之受賄。明而顯者也。人皆耳得而聞。目得而見也。其罪也小。僧人之破戒。隱而晦者也。自謂佛祖不知。金剛弗覺也。其惡也。大。中庸有云。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誠哉是言也。故君子必慎其獨也。即此可曉然破戒之罪惡。重於受賄者矣。且即此更可知人之存心為至急矣。為官吏為齋僧者。其審諸。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28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古道興(1928)。[官吏受賄與破戒僧罪惡孰重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1/48.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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