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辦保甲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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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42000003163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佚名
主題與關鍵字:
臺灣文藝叢誌
描述:
內文:  古者五家為比,比有長,五比為閭,閭有胥,推而至於黨有正,州有長,此保甲之法之行於內鄉者也。五家為鄰,五鄰為里,里有宰臣,而至於鄙有師,縣有正,此保甲之法之行於外遂者也。管子取之而為軌里連鄉之制,邑率鄉縣之聽,此保甲之法之變於後代者也,皆所以聯十方之民,聯一國之俗,使之相為仁讓,相為憂患,守望相助,疾病扶持,初不僅為弭盜設也,而弭盜之政,即寓其中焉,此後世保甲之制所由仿之而興也。   漢因素法置十里一亭,十亭一鄉,鄉有三老,嗇夫游徼,唐制修五代之敝,以百戶為里,里設正一人,在邑居者為坊,坊有坊正,在田野者為村,村有村正,皆所以糾善惡姦宄,驅除盜賊,使匪人無容其身,良民得以安其里,保甲之法之善者也,至宋制保甲之法稍茲擾矣,及熙豐閒,更命以習武事,任以捕盜賊,民不勝其苦,則王安石口周禮為新法之故,其弊尤不足言矣。   明初只有鄉坊保長里甲之制,然但以督賦稅給徭役而已,至正德時盜賊蜂起,王守仁撫南贛,乃上疏陳防禦之法,令居城郭者十家為甲,在鄉村者村目為保,平時相與講信修睦,寇至務相救援,於是檄縣令嚴行十家牌,使互相覺察,凡有習為匪類者,即行捕獲,此保甲之法最善而為近世所可行者也,故我朝因之,諴欲使四海九州,閭閻安堵,杜漸防微,雖無事不廢,此風俗政令之壞者也。夫鄰里不援,藉口於無武尚可言耳,兵丁不捕實出於玩寇,烏可言乎?此保甲之當復尤迫不及待者也。   論者謂岑巡撫昔年渡臺,各處設立保甲局,且得以便宜治事,意只善矣,何得言未復,知事得其人,則其事為實事,事不得人,則其事為虛事,邇者巡撫所設保甲局,非無良規,然奉行鮮實心之人,團練循虛氣之舉,反以空縻日用,騷擾民間,誠如聖諭所云:藉盤詰之虛名,滋無厭之苛求者也,何足以言復哉!   固執事誠欲修舉廢墜,務必勤慎奉行,起自城市,至於鄉村,嚴行保甲而僻壤已有里正保正矣,須再慎擇練達良民以充之,若夫寥聖慮亦周且備矣。   然而法積欠而常弛,事行遠為虛文,當事來得其人,祖制因而漸墜,往時非無稽戶籍民,不過門置一牌而己,其於糾察之意,未嘗思及矣。至邇來則並門牌而亡之,夫禮去舉存,實雖亡而名猶在,若並舉而去之,名之不存,實將焉附乎?此邇來盜賊之所由日起也,雖盜賊之生不盡關於保甲之廢,而亦由無保甲以防之故,不覺若火之燎于原,不可嚮邇耳。   且夫政令之事,慢自上者,下必有甚焉者矣,邇來盜賊昏夜劫掠,而兵丁不聞其追捕,鄰里不聞其救援者,保甲之廢,有以啟其偷也,保甲之不修,無以鼓其勇也,聚落山村,僻在草莽,尤為盜賊出沒之區,更宜就其處之父老舉為菫正,以教其子弟,驅逐夫匪類,而許以自新,間有游手好閒、賭博鬥雞走狗、夜集曉散之徒,于細詰其行蹤,報官為窮治,汛地兵丁,曉夜巡邏,盤查生客,則盜賊無藏匿之地,莠民將化而為良民,從此而和睦鄉里,敦厚風俗,將可以興仁讓,可以同憂患,可以復往,古之遺風,得漢唐之遺法,皆保甲之力也,弭盜云乎哉!
出版者:
簡榮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93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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