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林業(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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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010502007122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林騤
主題與關鍵字:
臺灣文藝叢誌
描述:
內文:(二)森林之意義吾人未言林業之前。不能不先定森林之意義。所謂森林。即叢生於大地面之樹木是。二森林狀態是。必具有林業之目的。叢生於此大地面之樹木。始可謂為森林。故果園中樹木。不得謂之森木。因其目的在於樹果也。其他行道樹。及一二列之防風樹。庭園中所植之樹木等皆只能謂為樹木。或樹叢也。所謂森林狀態。乃森林全體成有機的狀態是。其中各部分相互間。均有密切關係。猶之自然狀態下之各種生物也。即森林對於該地方之氣候。土壤須能適合。樹木相互間亦須有一定關係。而成一定林相始可。面積大小。雖無一定。要以能達林業目的為度。其須相當大面積蓋可知已。以上所述乃吾人之意見。一般林學者對於森林。均謂為樹木叢生之地面。均合林木與林地而言。如狄脫馬。即其一人。氏謂「森林乃叢生有樹木之地面。此義中蓋舍叢生於此地而之樹木。及林地自身也。」石漥帕赫氏亦云「森林乃含有野生樹木之地面。即土地與林木之結合也不獨德澳。即美國林學者。亦不專指樹木為森林。孟氏及卜郎氏所著林學要論中。對於森林之意義則云森林乃各個樹木之社會。其社會自有其生命。因樹木外。更含有土壤即生長於其下之草木。故森林不止樹木之群也。」費腦氏所說森林二要素。為吾人所贊成。而氏對於森林。亦說是一種林地也。日本林學者。亦說森林為森林叢生之地。如川瀨博士。「見經濟全書第二卷第四篇。林業林學博士川瀨善治郎著」(本多博士。見實用森林學林學博士本多靜六著)上原博士(見林業之經營林學博士上原敬二著)等皆主之。此等定義之為未當可知。林木舍大地莫能生。故說森林為含有林木之土地。於理似。當然凡地球上一切生物。孰能離卻地面者。吾聞人類住居於地球之上矣。不聞人言人類乃人與地球之謂也。榖非田莫生。然人對稻。仍單獨稱之曰稻。而不謂榖與田為稻。其對於種稻之田。則謂之稻田。今學者對於樹木與其叢生之地。乃謂之森林。豈不可怪耶。林木叢生之地即林是已。此種林地而謂之森林。則地球與人亦應曰人類。榖與田亦應名曰稻矣。況事實上經營林業之時。森林不必含有土地。吾人對於某地森林。欲管採木林業時。蓋不必兼有其地。只有其地上之樹木可矣。此人人所知也。即吾人欲管植林林業。其採地亦不必自有。可以任租一地。定若干年契約而植林於其上。日本吉野等處所謂借地林業即此是也。日本學者定森林為土地之一種。故對於此種森林。乃無以名之。今森林若照吾人之定義。對於種借地之業。毫無問題。不獨此。森林若為土種。則該土地必具有一定要素。必林木以外植物不能生殖或植林林業以外事業絕對不經濟始可。然此種絕對的林地。自古至今蓋未曾見吾聞有地不適於植林者矣。不聞林地有不能做他種事業者也。即經營植林林業之人。亦常將其林地放作放畜之業。或改種他種穀物矣。今吾人對於某地森林。既可只有其樹木。吾人對於林地既又不必限於植林。則森林與土地非必不可分顯甚。故此等森林之定議。吾人不取之也。林中產出之物謂之林產物。其主要者則木材是。林產物之加工而變形變質者。謂之林產加工物。如板材。木炭。木質纖維。醋酸石灰等也。 (三)林業之意義吾人茲當述林業之意義矣。何謂林業。即吾人對於森林或林產物或其加工物所管之經濟的事業是。中含有三要素。林業資本。與林業勞?。林業企業是。既曰經濟的事業。則其主體之為人自不待言。勞?之要素於是乎生。今企業對於事業。所以結合資本與勞?。使其能達經濟之目的。對於供給需要。則所以謀圓滑融通之道。林業之企業亦然。故企業為林業生產要素之一。所謂林業資本即森林。及一切林產物。林產加工物等是。林地及一般設備。或金錢貨幣等。其目的茍可為林業之本者。亦可謂為林業資本也對於林業。各家所說亦與吾異。如李亞氏云所謂林業。乃滿足吾人慾望所管之事業。其對體則森林是。羅倫漥帕氏則云。在植物生長狀態下之森林。其所有之自然的勢力地物質。茍為經濟的事業之目的時。林業於以成立。石漥帕赫氏則云。『林業。乃吾人對於林產物之生產之生產及獲得所營之事業是』。費腦氏則謂林業為森林之合理的經營。而說最廣義林業乃舍政策學術。與事務云。孟氏及卜郎氏則云。「林業乃一種術。在不適於農業之土地上。反覆的收穫木材。而適當利用之。本多博士云。「林業乃一種事業。所以收森林直接間接之效者也。」川瀨博士由國家經濟上觀察。亦謂林業為一種事業。所以收得森林對於吾人社會所賦與之幸福利益者也。上原博士則只說林業為經濟事業之一。與農業同為土地生產事業。以上各家所說。非言而不詳。即過於空漠。其對於森林之意義。既與吾異。對於經濟又均奉資本主義。故不能適合於今度之林業也。 (四)林業之內容。林業之意見既明。則其具體的內容不能不略加說述。夫林業為經濟事業之一。故若就農工商三方面觀察之。可分為森林農業。森林工業。與森林商業三種。所謂土地生產事業。即農業是。(農業有廣狹二義。廣義農業。指一般的土地生產事業。即農業。牧。畜。水產。園藝。蠶桑等是。狹義則只謂廣義中業為農業。而含其他各業。吾人取前者。故此處所謂農業。乃廣義之農業也)。故森林土地生產業。又可名之曰森林農業。中分植林林業。與苗圃林業。採木林業三種。今若將森林農業所產出之木材。及其他業產物。一為講究其利用或加工。而增進其效用。則為森林工業矣。就物理的與化學的兩方面而分。可分為木材加工業。及林產製業兩種。所謂森林商業。則所以轉運林業品。於消費者而貿遷其有無之業也。對於材木之貿易。可名之曰木材貿易業。對於林產製造品之貿易。可名之曰林產製造品貿易業。此外尚有林業團。亦可屬之。植林林業。即今人所謂林業。人人盡知。自無贅述必要。苗團林業。則所以供給植林。及其他之苗木也。林木生長甚遲。若由種子播種。收穫更緩。不獨此。播種者林相更不整齊。管理不易。故經管植林林業時。多用苗木。此苗團林業所以有必要也。尤以中國。森林荒廢達於極點。苗圃林業若不發達。則植林林業無從著手矣。其規模可大可小。企業更極容易。採木林業。即所以收穫木材而搬運於適當地場之事業也。此種事業。為木材用之第一步。木材價值如何。全在於伐採運搬之巧拙搬運之際。所需各種工程極多。故以大規模為宜。規模愈大。利益亦愈大矣。木材既田山地伐採運搬而入於森林工商業家之手。其從事於木材貿易業者。雖可將此原材直接供給於一般之消費者。其從事於森林工業者。則須更費一番手腳始可。製材業。火柴軸木製造業。鉛筆製造業。其他各種木質器具之製作等。均木材加工業之事。若林產製造業。則更費事矣。其最著者。則有木材乾餾事業。燒炭業。木質纖維製造業。特種樹脂樹液採取製造業。(松脂。松香油。漆湀。橡皮。丹寧。樟腦。樹蠟等。其中有非大規模不可者。有小規模亦能經營之者。有可大可小者。視事業之周約與粗放之度而異。譬如製材與製紙則須相當之資本。若木材乾餾與樟腦則可大可小。火柴鉛筆等則小規模可以經營者。此等製品貿易。則林產製造品貿易業是。所謂林業團又可名之曰林業基爾特而林業組合也。所以謀林業同業。或他業之連絡。并謀生產者與需要者利害之一致。外察時勢之要求。內省勞資之關係。使人類因林業而受利益。一面使林業家不致損失。同時不致壟斷。則林業團之貴也。
出版者:
鄭玉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大正12年2月25日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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