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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府實施統收統支制度,所收效果如何?將糧食局脫離統收統支,如此失去統收統支之根本目的,財政當局,應該檢討改善;二、現在政府是否切實採取低物價政策,有此政策才能對付國際市價,安定人民生活,財政當局今後將採取什麼步驟,以穩定經濟,請具體答復;三、請省府財政當局提高稅征人員之素質,以免課稅標準裁定欠缺公平,對罰款獎金辦法,請政府明令廢止,否則應研討改善並嚴禁稅征人員惡習;四、臺灣銀行對政府機關借款,歷屆本會建議降低利息,未聞臺銀考慮原因何在?五、現公教人員待遇實屬過低,應予調整;六、政府規定價格及費率除特殊另有附則減低者外,應一律按照公定價格或費率辦理;七、在選拔本省籍人材聲中,主計主管機關是否考慮到多選用本省籍;八、各機關預算按照預算法規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編核定,追加預算亦應於事前申請核准後始得實施;九、事業機關之會計制度應劃一,政府應統一規定,使系統較為完整,科目之制度及表格格式亦應劃一辦理,使不會發生複雜之現象;十、現為憲政時期,非軍政、訓政時期,地方自治已實施五、六年了,鄉鎮之財源仍未確立,實應加以考慮;十一、房捐之課征標準視價格多少而定,甚不合理,應以其收租多少而定,因為這才是它實在的價值,這樣人民才不會吃虧;十二、省民存款於日據時代,請政府設法向日本討回存款,彌補省民損失。

一、省府實施統收統支制度,所收...

人民才不會吃虧;十二、省民存款於日據時代,請政府設法向日本討回存款,彌補省民損失。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3-01OA-10-6-3-01-00279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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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廳長:將現行稅法及有關各種法令再作一番的檢討,法令儘量簡化,再簡化稽征手續,以便民方法增加稅收;二、希望廳長考慮,為體恤小商工業者或農村縣的鄉鎮而暫緩實施簡易商業會計制度,或就全省選定地區試辦輔導;三、地價稅問題:還有很多不符合實際,以累進率計課征稅,實有困難,請修改地價稅法,以期合理;四、建議廳長重新劃分稅源,對於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還未臻理想,主要稅收都集歸中央,政府對地方之財政應設法使其充裕,以用百分比率公平劃分稅源,達到收支平衡;五、對於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問題,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高;六、目前鄉鎮財政困難,全省鄉鎮市四十五年度預算之戶稅短收額,全靠省府補助,希望廳長考慮設法,依照約束全額付出補助鄉鎮,纔免受民眾對政府的怨聲;七、充裕縣市鄉鎮財源,乃目前重要之工作,向廳長提出兩點建議:1、一切之課稅,要在所在地課征,才符實際,公平分配財源,2、請廳長研究修改屠宰稅法,使消費地和生產地均能公平分配這莫大稅源;八、自行車、牛馬車牌照每年換發一次,不但浪費公帑,浪費時間,不符便民之旨,廳長有意廢止換發車牌照否?九、請廳長於調整稅法時,應以關照農村之鄉鎮加以考慮;十、對於工廠駐廠員工問題:1、各工廠駐廠員是否有限定資格?2、無資格的駐廠員駐廠時發生錯誤之指導時,責任歸廠商或駐廠員?3、無資格的駐廠員,有錯誤指導而發生糾紛,使善良廠商吃虧,引起糾紛,請廳廠慎重善處;十一、建議廳長對鄉鎮長特別辦公費請按月提高為一千元以上;十二、對於墓地課稅問題:1、十數公頃之私有地提供人家做公墓地時,需要課稅否?2、在日據時代已為墓地,地目亦登記墓地,於四十三年度,突然向該地徵稅,理由何在?3、將私有之土地當公用墓地,亦無收人家地租,對此種慈善家,應免除該墓地之課稅。補充質詢議員林蔡素女:希望修改稅法時,財政廳能慎重考慮,務使合乎實際情形;政府推行義務教育時要考慮教育捐,關於四十四年度所徵收稅款,四十五年度預算編列,不足額是否可以支付。補充質詢議員陳茂榜:一、重慶南路一家新開的電氣行,稅額大於營業額,請問這種稅額人民負擔的了嗎?二、未經申報願意遵照稽征處的命令逕行決定結果,超過立法院所通過的稅率,那種三年都賣不出去的商品,不能以此為逕行決定之根據,三、有一家小型電氣行,資本五萬元,開出發票四十七萬元,進貨五十多萬元,稽征處逕行決定利益四十七萬元,佔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否合理?基征處准不必設帳簿,但報到總處時,總處硬性規定不接受申告,這種不合理現象,請廳長查明。

一、請問廳長:將現行稅法及有關...

,總處硬性規定不接受申告,這種不合理現象,請廳長查明。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3-01OA-10-6-3-01-00206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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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逕行決定:1、觀念問題;2、做法問題;二、政府根據國父遺教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以符合遺教精神,但是臺北市民說這筆錢是統籌辦理,編列在預算內,對此我有一個較簡單的做法提供參考:各縣市所應得百分之廿先提出來歸臺北市的就歸臺北市,歸基隆的歸基隆,剩下的就照財政廳的看法補助地方,對預算並無影響;三、關於事業費:建議如果公務人員待遇不能調整,也應將調整統一薪俸時之事務性事業費數字找出來,按照當時之數字編列預算也不准調整。希望全體議員與政府合作,對預算有一合理之做法;四、為了實施耕者有其田制度,我們把四大公司向人民做信用保證,開放給民營,這四大公司中,農林公司以臨危機,而紙業公司聽說有負債,臺紙股票跌落,有人主張分售分營,請財政廳對四大公司在財物立場,在輔導期間如何做,今後態度如何?臺銀在四大公司有不少股票,其立場如何,應有所決定;五、對各金融機關放款業務我有幾點意見:每年總放款額對工廠貸款若干,農業、商業、失業人各貸款多少做一比例,以期實現三民主義,今天的金融市保證少數人一天天地增加利益,如將放款之背景等各方面做一分析統計向全省公佈的話,大家就知道錢是如何使用,我們應注意到如何使人人有飯吃,有衣穿;六、金融公營事業機關不外乎:1、公益機關,2、公用機關,3、營利機關等三類,公益機關自給自足,公用機關至少做到大家有好處,營利機關是以賺錢為目的,營利機關為何不想辦法多賺錢,值得研究;七、公賣局有很多工人寫信給我,他們說他們應得的好處沒有得到,而要他們負擔的卻馬上付之實施,有許多人不勞而獲,又可得優厚的待遇是不公平的,請公賣局說明。補充質詢:1、要規定平民貸款百分比,同時對平民貸款要客氣的做,在其次,對於失業,由社會處在技術上如何訓練失業的人能夠就業,當有技術後就需要工具和資金,資金貸放政府要各銀行或只訂一個銀行辦理亦可;2、社會處和民政廳承辦義務勞動,就得發動人民義務勞動,以得到兌現,每個人都知道義務勞動對財政有幫助,但在財政上看不到,可否要求社會處和有關政府部門提出義務勞動可替代預算的有多少?如不可能,我正式請求不必擾民而予免除。各金融機構,事業單位,每一單位用人費用多少?事業費多少?營業費多少?及盈餘多少,請將各數字分別報告,以測各金融機構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有更進一步的可能?

一、關於逕行決定:1、觀念問題...

?營業費多少?及盈餘多少,請將各數字分別報告,以測各金融機構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有更進一步的可能?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3-01OA-10-6-3.....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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