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逕行決定:1、觀念問題;2、做法問題;二、政府根據國父遺教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以符合遺教精神,但是臺北市民說這筆錢是統籌辦理,編列在預算內,對此我有一個較簡單的做法提供參考:各縣市所應得百分之廿先提出來歸臺北市的就歸臺北市,歸基隆的歸基隆,剩下的就照財政廳的看法補助地方,對預算並無影響;三、關於事業費:建議如果公務人員待遇不能調整,也應將調整統一薪俸時之事務性事業費數字找出來,按照當時之數字編列預算也不准調整。希望全體議員與政府合作,對預算有一合理之做法;四、為了實施耕者有其田制度,我們把四大公司向人民做信用保證,開放給民營,這四大公司中,農林公司以臨危機,而紙業公司聽說有負債,臺紙股票跌落,有人主張分售分營,請財政廳對四大公司在財物立場,在輔導期間如何做,今後態度如何?臺銀在四大公司有不少股票,其立場如何,應有所決定;五、對各金融機關放款業務我有幾點意見:每年總放款額對工廠貸款若干,農業、商業、失業人各貸款多少做一比例,以期實現三民主義,今天的金融市保證少數人一天天地增加利益,如將放款之背景等各方面做一分析統計向全省公佈的話,大家就知道錢是如何使用,我們應注意到如何使人人有飯吃,有衣穿;六、金融公營事業機關不外乎:1、公益機關,2、公用機關,3、營利機關等三類,公益機關自給自足,公用機關至少做到大家有好處,營利機關是以賺錢為目的,營利機關為何不想辦法多賺錢,值得研究;七、公賣局有很多工人寫信給我,他們說他們應得的好處沒有得到,而要他們負擔的卻馬上付之實施,有許多人不勞而獲,又可得優厚的待遇是不公平的,請公賣局說明。補充質詢:1、要規定平民貸款百分比,同時對平民貸款要客氣的做,在其次,對於失業,由社會處在技術上如何訓練失業的人能夠就業,當有技術後就需要工具和資金,資金貸放政府要各銀行或只訂一個銀行辦理亦可;2、社會處和民政廳承辦義務勞動,就得發動人民義務勞動,以得到兌現,每個人都知道義務勞動對財政有幫助,但在財政上看不到,可否要求社會處和有關政府部門提出義務勞動可替代預算的有多少?如不可能,我正式請求不必擾民而予免除。各金融機構,事業單位,每一單位用人費用多少?事業費多少?營業費多少?及盈餘多少,請將各數字分別報告,以測各金融機構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有更進一步的可能?

一、關於逕行決定:1、觀念問題;2、做法問題;二、政府根據國父遺教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以符合遺教精神,但是臺北市民說這筆錢是統籌辦理,編列在預算內,對此我有一個較簡單的做法提供參考:各縣市所應得百分之廿先提出來歸臺北市的就歸臺北市,歸基隆的歸基隆,剩下的就照財政廳的看法補助地方,對預算並無影響;三、關於事業費:建議如果公務人員待遇不能調整,也應將調整統一薪俸時之事務性事業費數字找出來,按照當時之數字編列預算也不准調整。希望全體議員與政府合作,對預算有一合理之做法;四、為了實施耕者有其田制度,我們把四大公司向人民做信用保證,開放給民營,這四大公司中,農林公司以臨危機,而紙業公司聽說有負債,臺紙股票跌落,有人主張分售分營,請財政廳對四大公司在財物立場,在輔導期間如何做,今後態度如何?臺銀在四大公司有不少股票,其立場如何,應有所決定;五、對各金融機關放款業務我有幾點意見:每年總放款額對工廠貸款若干,農業、商業、失業人各貸款多少做一比例,以期實現三民主義,今天的金融市保證少數人一天天地增加利益,如將放款之背景等各方面做一分析統計向全省公佈的話,大家就知道錢是如何使用,我們應注意到如何使人人有飯吃,有衣穿;六、金融公營事業機關不外乎:1、公益機關,2、公用機關,3、營利機關等三類,公益機關自給自足,公用機關至少做到大家有好處,營利機關是以賺錢為目的,營利機關為何不想辦法多賺錢,值得研究;七、公賣局有很多工人寫信給我,他們說他們應得的好處沒有得到,而要他們負擔的卻馬上付之實施,有許多人不勞而獲,又可得優厚的待遇是不公平的,請公賣局說明。補充質詢:1、要規定平民貸款百分比,同時對平民貸款要客氣的做,在其次,對於失業,由社會處在技術上如何訓練失業的人能夠就業,當有技術後就需要工具和資金,資金貸放政府要各銀行或只訂一個銀行辦理亦可;2、社會處和民政廳承辦義務勞動,就得發動人民義務勞動,以得到兌現,每個人都知道義務勞動對財政有幫助,但在財政上看不到,可否要求社會處和有關政府部門提出義務勞動可替代預算的有多少?如不可能,我正式請求不必擾民而予免除。各金融機構,事業單位,每一單位用人費用多少?事業費多少?營業費多少?及盈餘多少,請將各數字分別報告,以測各金融機構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有更進一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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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2-03-01OA-10-6-3-01-0021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9305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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