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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王安順質詢:一、關於雲林縣東勢鄉更改鄉名問題;二、雲林縣土庫鎮埤腳里住民楊萬出,原在臺糖公司臺中總廠聚興農場任助理技工,利用夜間就讀臺中私立明德商業職業學校夜間部高級一年級,糖業公司為使其將來能為公司效命,即將其調職新營糖廠工作,并保送就讀南光中學高農部〈一年級〉,因學科性質不同,仍讀一年級,特提請教廳長預定如何處理?三、地方自治基層規定,每兩月舉行村里民大會一次,然經費缺少,故主持者不願召開,參加者缺於興趣,此種現象何能比賽?居然亦有發表成績,頒發獎狀,請教廳長作何觀感?有無具體改進辦法?四、關於現狀村里組織應予改進問題;五、建議政府加強辦理巡迴戶籍查對;議員賴淵平補充質詢:三百戶以上的村里由一個幹事來辦理,但其辦公費只是一百元,兼辦二里也是一百元,自然有感不足,這一點希望廳長改進。

議員王安順質詢:一、關於雲林縣...

,但其辦公費只是一百元,兼辦二里也是一百元,自然有感不足,這一點希望廳長改進。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3-04OA-13-6-2-01-00899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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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對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技術問題要加檢討,並請教連廳長,關於我第一次大會時曾經詢及彰化基督教醫院用地問題,該院是地方熱心人士樂捐二甲多土地預建築慈善機關醫療病院,該筆土地該筆在土地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後,被征收放領耕作,該筆土地承領農民並未繼續耕作,提前繳清地價,並高價出售作為建築用地,獲得暴利,我相信國父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原旨並非如此,廳長曾答覆會派人調查,擱置一年仍無下文,不得不提出詢問。補充質詢:彰化基督醫院已有五十年的歷史,光復以來,因我國社會法規的登記手續還沒明白規定,所以未即登記,但該院早為慈善機關,是眾所週知的事,明知該院為慈善機關,雖然法規條文如此規定,在運用上應有一個合情合理的態度,不應該將土地放領農民,使農民坐得暴利,所以我要請問廳長的,第一何以上次答應調查,竟未照辦?其次明知該醫院為慈善團體,執行之前,理應重政策基本精神,而不可拘泥於法條,為何主管當局為能如此辦理,第三地目變更應否有所限制?

本席對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技術問...

?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3-03OA-12-6-2-01-00183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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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進各縣市機構之計劃,未知方針如何;二、健全鄉鎮村里基層組織之意見;三、村理事之招訓似可以縣市為單位就地舉行;四、建議將來村里候選人資格規定為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得兼任村里幹事;五、中央欲認定村里長為公務員使其永得任用資格未知確否;六、鼓勵里民出席村里民大會;七、建造村里民大會集會所;八、村里民大會之成績比賽應優劣輪流舉行同時發表;九、民防組訓期間應予以變更;十、迎神賽會之「頭家爐主」應嚴格禁止;十一、輔導退伍軍人就業之工作;十二、增加鄉鎮民代表會之經費;十三、保留地收回自耕應予合理保障;十四、放領地等則不符致有地價過高應請調查;十五、糖廠之放租地必須全部種蔗,對蔗農不利請設法補救。補充詢問:一、未答覆部分以書面答覆;二、反對雲林縣現有村里幹事須分調百人一事。

一、改進各縣市機構之計劃,未知...

面答覆;二、反對雲林縣現有村里幹事須分調百人一事。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1-05OA-02-6-2-01-00834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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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市議員候選人登記費用為數甚鉅,致使貧寒之人無法參加競選,應廢止登記費;二、三七五減租租約訂定六年期滿收回條件,若依報上所公佈之二個條件,相信全省可由地主收回自耕者為數必定很少,實應加以放寬;三 、都市平均地權實施細則有意送交本會審查否?四、省政府任命縣市政府科局長時須經縣市長之同意,此係硬性之規定亦或慣例而已?若縣市長不同意時如何處理?五、臺北市五省立中學之疏散辦法,學生得自行選擇隨校或在家自修或轉學,須加以統一;六、兵役問題,征召時有不平之現象,究何原因?七、緩征君問題,應由政府發動全盤性之調查並加以辦理,凡合規定者,不待申請即予以緩征召;八、獨一之養子是否視為獨子?可否延用緩召之規定?九、修改後之戶籍法規定:依婚姻更改原即時,在戶口名簿及身份證上應註記「前原籍」。如此規定是否在前原籍地證明該人之居住?十、台北縣中和鄉之選舉官司,聞係三四百票同時投入之舞弊。在法院未判決前,請政府發表意見,以供判決之參考。否則,對於將來選舉之妨害甚大。

一、縣市議員候選人登記費用為數...

考。否則,對於將來選舉之妨害甚大。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2-02OA-05-6-2-01-00102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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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縣市政府職員過多,何日合理調整,及身分證遺失事件是否能解決了;二、各鄉鎮多餘國民身分證之保存,及印刷國民身份證時,為何超過人口數字將近加倍,其理由何在?三、是否能將台中縣之烏日、大里、霧?、大平四鄉編入台中市行政區域內;四、常有各機關團體,為召開全省性會議,輪流地點舉行,對這些似非全為必要的會議,政府應予禁止,如必須者,以地點適中、交通便利為原則;五、新兵入營時,應勸導人民贈?日用必需品,使應征人得到實惠;六、自省政府嚴主席倡導「出巡時期、自帶便當果腹」應請政府通飭全體官員,一體遵行,養成廉潔政治的風氣;七、對都市區域現有三七五契約之耕地,應請政府擬定標準金額,以促進都市計劃早日實現;八、常備兵入伍緩召條例以前規定,如為長子、其父已滿五十歲,其子未滿十八歲者,准予緩召,然而此次改為其父已滿五十五歲者方可緩召,似以原來之規定較為妥善,請轉國防部考慮。

一、各縣市政府職員過多,何日合...

:良好 002-02-02OA-05-6-2-01-00119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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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當收量原以十二年前之產量為標準,現在產量逐漸增加,應如何釐正?二、?畝栽種花生,應考慮地方性將花生列為正產物,計繳租課,方為合理;三、擅將耕地讓予他人或已分炊之兄弟承耕,擅讓耕地復從中收取權利金,均屬不法,應如何糾正?四、耕地分割使用之測量費,究由何方負擔?應有合理規定; 五、耕地限期屆滿,拖延其延期租課與因延期而致業主蒙受之損失,應嚴定規章; 六、一般佃農視物價之漲落而選擇厚己薄人之條件繳錢繳貨,業主蒙受損失,應如何取締?七、蔗區佃人有貸金肥料可領,毋須簽蘿補屋,而業主長此以往,勢必破產,應如何補助?八、耕地中之木麻黃路農路水路,原無種植,即無收穫;九、官地滯繳其租率年加一倍,而民地則年加一成,顯不公平,似應釐正;十、出租人應具申請書戶口謄本戶稅證明、鄰里長保證書,似屬倒本為末,應釐正;十一、業佃調解委員會,席次比率,應否改良?請詳加研究;十二、租約更換時,原有租約須繳銷,倘遇發生糾紛而致無訟,何從取證,應另謀補救辦法。

一、甲當收量原以十二年前之產量...

證,應另謀補救辦法。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2-02OA-05-6-2-01-00328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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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鄉鎮民代表會在開會期間得設調查小組並得請有關機關供給資料,然不得調閱有關案卷,請問:是否合於立法程序再者關機關供給資料範圍及程度如何;二、鄉鎮民代表會可否依實際需要准予設置專任;三、依省令鄉鎮縣轄市應增設兵役幹事,所需經費如何處理;四、關於鄉鎮候選人資格:1.假使審議合格其發給證書時間不及參加選舉有何補救辦法,2.有謂曾任鄉鎮民代表或村里長三年以上者方為合格,然過去任期僅二年,其任一任鄉鎮民代表或里長是否可算合格,3.因銓敘部既認定後即可參加競選,是否可以免送審核;五、村里民大會問題:1.老百姓提出的建議事項政府一切都沒有答覆建議結果究竟如何,2.鄉鎮公所派出的指導員亦是朗誦政令,老百姓對其文句並不能了解。補充詢問:若調查小組需要某項有關資料卻被拒絕將如何;有人去年十二月十日申請檢覆者何以尚無消息。

一、鄉鎮民代表會在開會期間得設...

充詢問:若調查小組需要某項有關資料卻被拒絕將如何;有人去年十二月十日申請檢覆者何以尚無消息。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2-04OA-07-6-2-01.....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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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1.本會審議通過之「臺灣省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擬自四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豈征收學費暨調整私立學校征收學費數額案」與省政府公佈之「臺灣省各縣市鄉鎮四時五年度預算編審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教育經費應先充實國民教育,關於中等學校之增班費用,應參照省定標準核實編列,並將所收學費,悉數由縣市政府統籌,撥充增班所需修建設備費用,期收支數額,應先估計列入預算」,此二者顯有出入,教育當局制定學校征收學費辦法之精神與目的,完全喪失;2.查省政府公布之單行法規,往往與本會通過條文不相符合,且事前亦未?得本會同意竟予公布,應請糾正;二、旱田(園)種早稻,征收實物問題:1.三七五租約未改訂前,請照舊征收現金;2.旱田或看天田所種旱稻,多因天候關係,收成量靠不住,不宜因種實物就征收實物;3.共有地或同一筆土地,種一部分之旱稻,就全部課征實物,亦不合理;4.三年輪作地區,三年中除一年種水稻外,輪流種雜穀年,而種稻子要實地調查,調查又困難且可能發生毛病,引起不公平之納稅;5.根據「省府(四四)府財一字第二七三八○號令規定年度第一期田賦經核定,應改征實物」,只指定四四年度第一期田賦而已,應該不能繼續征收實物,高見請示教。

一、請問:1.本會審議通過之「臺...

-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2-05OA-08-6-2-01-00125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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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營常備兵家屬優待費不能按時發放,且有先應徵者後領,後應徵者先領情事,請廳長飭屬按時發放;二、此次各地鄉鎮長改選之後報載選訟甚多,廳長感想如何?三、臺東縣達仁鄉交通路與平地路,迄今數年工程並未進行,交通仍然困難,省政府常有主管人員前往巡視卻未能察出,如此出差何足以收實際效果?四、省議會用「臨時」二字是否意在不永久認為臺灣是自己的人?請廳長轉中央考慮取銷「臨時」二字;補充詢問:工程進行時間需要多久,有無規定,領款多年未見動工,為何未加檢討?關於山地鄉造產,現在最好獎勵種鳳梨;昨有屏東縣長來會云及山地鳳梨,山胞不知買賣而廢棄於地,足見山地公務人員對此未有研究與領導,雖有山地五年平地化,但照此情形看來,十年尚不能完成,希望慎重考慮。

一、入營常備兵家屬優待費不能按...

成,希望慎重考慮。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2-05OA-08-6-2-01-00196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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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陳火土詢問:關於合作社問題有三點請教:一、現已停業之合作社,合管處在將來如何使其復業?二、對過去有負債之合作社,因理事長不敢出席會議,致使理事會無法召開,這點在法理上有何對策?三、合管處作事很消極,如果在合管處無法辦理,則可以撤銷,將各種業務歸社會處辦理;補充詢問:主任秘書的回答根本不對題,關於第一點:對已經關門大吉之合作社,合管處有何對策;第二點:因業務無法展開而對外有負債之合作社,理監事因怕負責任而不敢出席會議,合管處應如何處理?其次消費合作社有很多業務可經營,但合管處如何爭取不到?議員蔡鴻文補充詢問:我同意陳議員說合管處可以撤銷,而於社會處下設一社會科信用合作業務,屬財政廳監督,合作農場歸農林廳監督,以免合作事業管理處興風作浪肇事生非。

議員陳火土詢問:關於合作社問題...

免合作事業管理處興風作浪肇事生非。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2-05OA-08-6-2-01-00212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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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府有無計劃:勤續十年以上里鄰長,在于光復節給與表彰,並給紀念品,以玆鼓勵;二、各區公所調解委員,依照規定市議員選出不對,不是該區議員不清楚;三、區務會報一定請各里長參加;四、為充實基層以收工作實?由,現政府所設之附屬機關甚多,均沒有專辦人員,但鄉鎮區是兼辦人員,請明白規定凡沒有機構鄉鎮區應設專責人員辦理;五、各級選舉監察委員改為民選案,地方派別關係,沒有民選,一定有毛病發生糾紛;六、臺灣省戶口查記辦法規定修改後「鄉鎮區公所戶政人員應依法巡迴查對戶籍」,巡迴查記辦法實施前,查明各鄉鎮區實際情形,予以調配,增加戶籍員為要;七、便民運動推行工作中,只欠戶口申請書,仍舊收費,該經費能否列為各鄉鎮預算,以利便民;八、都市計劃內農地,道路未開通前能否緩增地價稅解救該農民之困苦。道路未開發前,農地實收不償付之困難。

一、省府有無計劃:勤續十年以上...

、都市計劃內農地,道路未開通前能否緩增地價稅解救該農民之困苦。道路未開發前,農地實收不償付之困難。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3-01OA-10-6-2.....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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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實在感謝政府德政效果很大,單是因為處理技術上有點不好,致使業主怨聲很多,請廳長想想辦法,代地主設法,免得土地增收虧損之痛苦,二、一筆土地提供被征收,未知何故變成兩筆土地,而年年對受領佃農都收兩筆地價,而對地主只有付出一比價錢,未知是政府詐欺,或是貪污?廳長如何處理呢?在征收地價發現不對時,問土地銀行及地政,找不到結果,實際上政府對佃農已經收地價,是否有辦法代地主著想,請廳長指教;三、二崙鄉永定村民承領地一分八厘耕作,農忙期回家自作,農寒期出外往山頂作工來助生活,地政人員調查放領情形,他親兄哥報告他不在,都代弟弟放水,就看做他轉業被收回,待他回家始知此事,但時間來不及致使無法解決,現訴願在案,特懇廳長設法同情。

一、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實在感...

,特懇廳長設法同情。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3-01OA-10-6-2-01-00232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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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吳三連質詢:一、審查海埔新生地開發辦法時,政府未提及要繳納公共設施費,後來決定要收,其根據是甚麼?二、海埔新生地有好壞之別,但政府不分黑白,一律要限期收公共設施費,這是有失公平的;三、在本會上向政府請願,是否限期十三日要繳款?或且可以展延一段時期好做進一步的研究?請答覆;補充質詢:開發魚塭,政府要申請人繳公共設施費,如果做不來怎麼辦?責任誰要負?勸政府只要計劃令申請人按計劃去做外堤,政府拿錢去做外堤,如大水或風颱?毀了,誰要負責?開發為大眾謀福利可以,但政府要撥款去做,然後收收益費,我想該這樣辦;議員黃占岸補充質詢:沈局長剛才的答覆,十三日就要截止申請,逾期就要取消資格了,用意在袒護資本家不是擁護漁民,是不是打算等到漁民不能限期繳款時轉送給資本家?議員李源棧補充質詢:海埔新生地問題,我在質詢條提出幾點:一、據聞各縣市之海埔新生地有縣市省級人民代表參加申請,是否屬實?報載省議員有幾位參加是否屬實?二、上述參加申請人員之辦理經過請公開說明;三、據說有人利用權勢壟斷漁塭轉讓圖利之事實;海埔新生地的利益從事建港,但地政局不准其當地漁民合資開墾,反而准有勢力的人藉合作社名義去開墾,是什麼道理?四、臺南市上下鯤鯓內海新生地的放領也非常不合理,該地不是新生地而是內海;議員歐雲明補充質詢:李議員剛才說的與事實不符:一、地點不對;二、海埔新生地與我根本無關,李議員之指責是不合理的,也有人在臺南縣利用兄弟之名申請了五十甲或一百多甲,講話應憑良心講;三、又說公布以前有人申請,公布是45年12月公布的,奈何有最近才來強占圍墾的事?政府可以認定這種事實嗎?議員蔡李鴦質詢:我也是被報紙刊登者之一,報載與事實完全不符,我的故鄉在小港,曾有八名代表連名申請三甲八分餘的新生地,報載我在屏東縣申請不夠,還在小港插足,事實上八人申請三甲八分而已,沈局長如不以為然,請檢舉,我當場宣布放棄該幾分地,在未調查真相以前,我希望大家還是要謹慎;議員林全祿補充質詢:臺南市內海為何地政局一定要予開發?臺南市政府顧及該處的排水問題使不至於影響大眾生活起見才予保留,如果該內海民政廳不予收回,一定會引起嚴重的問題,希望政府對臺南市內海問題有個妥善的解決辦法,收回成命為是。

議員吳三連質詢:一、審查海埔新...

妥善的解決辦法,收回成命為是。 1998-12-21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002-03-04OA-13-6-2-01-00908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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