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當收量原以十二年前之產量為標準,現在產量逐漸增加,應如何釐正?二、?畝栽種花生,應考慮地方性將花生列為正產物,計繳租課,方為合理;三、擅將耕地讓予他人或已分炊之兄弟承耕,擅讓耕地復從中收取權利金,均屬不法,應如何糾正?四、耕地分割使用之測量費,究由何方負擔?應有合理規定; 五、耕地限期屆滿,拖延其延期租課與因延期而致業主蒙受之損失,應嚴定規章; 六、一般佃農視物價之漲落而選擇厚己薄人之條件繳錢繳貨,業主蒙受損失,應如何取締?七、蔗區佃人有貸金肥料可領,毋須簽蘿補屋,而業主長此以往,勢必破產,應如何補助?八、耕地中之木麻黃路農路水路,原無種植,即無收穫;九、官地滯繳其租率年加一倍,而民地則年加一成,顯不公平,似應釐正;十、出租人應具申請書戶口謄本戶稅證明、鄰里長保證書,似屬倒本為末,應釐正;十一、業佃調解委員會,席次比率,應否改良?請詳加研究;十二、租約更換時,原有租約須繳銷,倘遇發生糾紛而致無訟,何從取證,應另謀補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