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縣市長被停職者代理縣長之期限是否可延長或是無限期是否須由本會同意並通過其期限;二、煙毒的戒絕是否全部戒絕;三、因婚姻變更原籍地依照新戶籍法規定應在戶籍簿上或身分證上填明原籍地辦理情形如何;四、兵役臨時召集人原家境貧困之家屬安家費分甲乙丙三級其具體標準如何;五、僱傭之戶籍問題,辦理人員不管以前僱過多少人皆填寫在雇主戶籍內請加以改善;六、放領後之地價其漲價時是否依照平均地權歸公;七、請明文規定婚後冠夫姓與其婚前未冠夫姓具有相同效力以免本省婦女證件須全部更改;八、戶口申報處之普設不如予以廢止。議員郭雨新補充詢問:嘉義縣縣長李茂松被停職因所任期尚有一年以上依法須重選,則他本人可否參選,且其停職處分係依據何項法律;雲林縣縣長吳景徽、高雄港務局長王國華、高雄縣長洪榮華等均因案判刑何不予以停職處分。議員吳三連補充詢問:此事依法律觀點民政廳實為不對,依懲戒法廿三條不應即予停職處分;就政治而言縣長依自治綱要內規定遵行不利或違抗命令可以免職但須送省議會同意以示慎重請切確回覆。議員游蘇鴦補充詢問:鹿港鎮長因案判刑同為民選人員政府有無予以停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