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對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技術問題要加檢討,並請教連廳長,關於我第一次大會時曾經詢及彰化基督教醫院用地問題,該院是地方熱心人士樂捐二甲多土地預建築慈善機關醫療病院,該筆土地該筆在土地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後,被征收放領耕作,該筆土地承領農民並未繼續耕作,提前繳清地價,並高價出售作為建築用地,獲得暴利,我相信國父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原旨並非如此,廳長曾答覆會派人調查,擱置一年仍無下文,不得不提出詢問。補充質詢:彰化基督醫院已有五十年的歷史,光復以來,因我國社會法規的登記手續還沒明白規定,所以未即登記,但該院早為慈善機關,是眾所週知的事,明知該院為慈善機關,雖然法規條文如此規定,在運用上應有一個合情合理的態度,不應該將土地放領農民,使農民坐得暴利,所以我要請問廳長的,第一何以上次答應調查,竟未照辦?其次明知該醫院為慈善團體,執行之前,理應重政策基本精神,而不可拘泥於法條,為何主管當局為能如此辦理,第三地目變更應否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