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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慣取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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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8000003116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王則修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3)
描述:
內文:天下事行之數百年。而靡然成為風俗者。則謂之舊慣。一旦而欲盡改之。誠非易易。然風有美。亦有惡。美者取之。惡者捨之。風所以成為美俗也。俗有醜亦有良。醜者捨之。良者取之。俗所以轉為良風也。取捨由美惡良醜而定。不以新舊習慣而分。善轉移風俗者。亦惟取其美且良。而捨其醜且惡焉。則庶乎其可矣。夫古者大舜。以聖人具制作之權。尚有捨己從人之事。誠謂己不必盡善。人未必盡惡也。己不盡善。而不知捨之。則終於不善矣。人不盡惡而不知取之。則終於為惡矣。修己然。而立法亦莫不然。我臺承支那四千餘年之習慣。迨入帝國版圖。我政府亦設舊慣調查之例。蓋不忍破除舊例。而致事之相違。今巳日進文明。試行自治。其舊染污俗。亟宜咸與維新。但舊慣之中。美惡不一。有美中之惡。亦有惡中之美。何謂美。分頭相續是也。天地無私覆載。帝王無私雨露。父母無私恩愛。承祧歸長。固以定系統之尊。財產分弟兄。實以得均平之道。正而無偏。公而且普。如此最合天地之量。帝王之仁。父母之恩。法至良。意至美也。宜取之。何謂惡。人身買賣是也。同是人類。非等犢牛。乃身價一定。而終身為婢僕。主人良者。或可邀恩寵。主人殘忍者。或虐待之。酷打之。甚至絕粒而不顧。可憐弱少婢女。孰非父母所生。而賤同牛馬。此等惡習。實於人道上有虧。宜捨之。若夫美中有惡者何。養媳是也。極貧之家。無力婚娶。有此養媳之一法。將來長大成婚。既可免聘禮之難。亦可遂糟糖之樂。兩少無猜。其風未為不美。乃無恥者流。陽藉養媳為名。而實暗培錢樹。致使桃花命薄。陷入平。康其惡跡何可掩。故惟有子而實貧者。始準抱養作配。名分一定。百歲不移。不然。禁勿許。如此節以取之。亦嚴以捨之。宜也。至若惡中有美者何。置妾是也。自古一夫一婦。乃見家室和平。苟別築金屋以藏嬌。不起奪嫡之嫌。即生反目之象。棄舊憐新。夫婦間必多惡感。然或妻傷不育。而惟守獨妻主義。未免胎不孝之大。右者四十無子。則再娶。誠為似贖計。不得已而賦小星。猶可原情而曲許。否則則屏以除之。如此行權。捨之中別開取之路可也。此舊慣之大略。而取捨之道得矣。當此我督府欲施行民法於臺灣。全賴評議員之慎重審議。以昭平穩。議以全廢者固非。議以全存者亦未為是。要當審時度勢。酌理準情於可取者可之。不可取者。勿為習俗所拘也。於可捨者捨之。不可捨者。勿為急進所誤也。我臺三百四十萬眾。實引領望之矣。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王則修(2009)。[舊慣取捨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c6.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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