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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存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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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70000031110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逸老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2)
描述:
內文: 大凡事不足為重輕之數。存之可也。廢之亦可也。至若國家之立法。存廢尤貴乎時宜。時而當存也。存之可以保安寧之秩序。時而當廢也廢之。乃以節糜費之浩繁。我台保甲制度。創自改隸以還。爾時地方未平。存立在所必要。今者昇平日久。自治實施保甲之制在所存乎。在所廢乎。議論紛紛。莫衷一是。明眼人當必有能辨之者。執當存之說者曰。台灣民智未開。民心狡險。不可無保甲之規則以防範之。清潔之施行。橋梁之架造。道路之填平。在在有需保甲之力。況保甲亦為警察之機關。一人不法。則連坐一甲。一甲不法。則連坐一保。由是而盜賊無所容匿。軌里連鄉。昔管仲所以佐霸業也。而何可廢也。執當廢之說者曰。台灣治平已久。民安無事。何事效商鞅之為。攷之內地制度。未有保甲之名目。而民寧靜。台地非猶是一王土宇乎。台民非猶是一王臣民乎。況自治美名。名實似宜相副。一切設備。既編入街莊預算之內。則保甲諸費。有如贅疣。國家無容兩議會。戶口何堪兩負擔也。紓民困正以重民力。約法三章。漢高所以成一統也。而何必存也。噫是二說者。雖各有所見。不能無所偏。以余觀之。審其時。度其勢。盡廢之。固不可。盡存之亦不必。何也。台人畏警官。甚於畏父母。盡廢則警官之威權不重。有時役使人夫。多見依違遷就。盡存有街莊費。又有保甲費。當此財界困難。何堪雙肩負荷。然則如之何而可。曰保正長一保。即古里有正之意也。甲長長一甲。即古十夫長之遺也。此不可廢。所宜斟酌變通者。保甲諸費。宜併入街莊豫算。保甲事務。宜歸役場兼理。一舉兩得。無煩另立之勞。當其有事。役場傳之保正。保正傳之甲長。如身使臂。如臂使指。事務不礙進行。事費必減多少也。審是。則保甲之名雖廢。而保甲之實猶存。保甲之實雖存。而保甲之費已削。所以紓民者在此。所以紓國者亦在此也。方今我督府保民如赤。凡民生之疾苦顛連無告者。皆能體恤下情。如共學通婚。已次第施佈。區區保甲問題。其存其廢。早具權衡於胸中。何煩吾人之喋喋。然輿論所存。可資參酌。保甲之制難遽廢於今日。未必不廢於將來也。三百六十五萬之同胞。咸翹首而望之矣。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逸老(2009)。[保甲制度存廢論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95.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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