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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產實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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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70000031055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尤欽量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2)
描述:
內文:凡人撫有土地。而得以養欲給求者。曰產。撫有土地。而能以?理經營者。曰治。有產貴乎有人。有人貴乎能治。有其產而無治人。則其產不可謂產。而終成廢產。有其人而無治才。則其治不能長治。而必需人治。此我國鑒察民情。所以有禁治產之科條。而法令昭彰百世也。禁治產維何。凡有產業之人。而值心神喪失。不能自治其產。則必親族會議。設立後見人。保佐人。向法院請求禁治產。廣告新聞。與人財產上之晉接。不在法律行為。以外復有聾者啞者浪費者。則謂之準禁治產。皆以保護民財。俾無失業顛連之嘆。所謂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也。世界文明國。多行此制。今論禁治產於臺灣。其當視為緩圖乎。抑當視為急務乎。二者之間。有利弊存焉。試縷晰而申論之。自來弱肉強食之風。無地蔑有。而臺灣其甚焉者。臺灣染支那遺風。人少團體公心。各存畛域意見。故以強凌弱者有之。以眾犯寡者有之。甚且口蜜腹劍。爾詐我虞。習俗相沿。牢不可破。此而不施以禁治產。嗟彼癡人。靡依靡恃。不受侵漁之患。定遭欺詐之謀。歷久病深。其不傾家蕩產也幾何。況臺灣盲啞之輩。實繁有徒。浪費之儔。接踵輩出。不同為處置。恐瘡痍滿目。不勝流離瑣尾之傷也。弊孰甚焉。苟一旦施行。則有法院之護持。後見人之監督。彼狡童無由施其詐。梟雄無由逞其貪。而禁治產之徒。各安其所。各遂其生。得優游於光天化日之下。利何如之。審是。則禁治產之於臺灣。豈可視為緩圖。而不為急務乎。洪維我國家法制昭垂。流風未艾。臺灣久隸帡幪之下。殖民亦是子民。所望政府一視同仁。痌?在抱。照內地禁治產之法。而實施之臺灣。開一線之恩光杜百般之奸竇。不惟禁治產者。實受其賜。即三百萬同胞。無不拱手而頌仁恩矣。豈不懿哉。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尤欽量(2009)。[禁治產實施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62.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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