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院建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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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70000030801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陳錫如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2)
描述:
內文:  造物有好生之德。聖王憫無告之人。窮民有四。而最苦者莫如孤兒。生遭愍凶既見背。年尚幼稚。母亦棄捐。既無叔伯。終鮮兄弟。伶仃孤苦。孑立煢煢。此聞者所悲傷。見者所為流涕也。及其稍長也。無父兄之督責。乏師傅之訓誨。饑寒交迫。因是而流為乞丐者有之。游惰成性。因是而流為盜賊者亦有之。是故有心人所以為之傷心慘目。而有建設孤兒院之議也。考泰西文明諸國。凡屬通都大邑。慈善之院林立。如濟貧院、殘疾院、盲啞院、癲狂院。以及養老恤孤。未嘗不皆立有院。皆所以救濟貧廢孤苦之人也。我臺自前清時。亦嘗設有育嬰堂。以收養嬰孩。其事與孤兒院相彷彿。然僅收養女嬰而已。其制狹而不廣。其款亦少而無多。改隸後。該堂之業。遂被官收改為普濟院。以救恤極貧殘廢之民。而於孤兒院。則未之有聞。諴憾事也。今而欲舉行慈善事。則此孤兒院之建設。誠當亟亟矣。然欲建設此院。夫豈易言哉。何也。無收養之巨款。則不能建設。無教育之善法。則不可徒設。無酬養之規例。則不能久設。何謂收養之巨款。富戶亦有孤兒。然財產既足。必有親屬為之看護。無庸該院之收養。所收養者。大都貧寒之子耳。夫既貧寒。則衣食必仰賴該院為贍助。而且所建之房屋院。必多。非有巨款。何能濟事。必也募集寄附。邀請地方好善之士。出為首倡。捐有的款。除起蓋院宇外。餘款建業生息。以為諸孤兒每月衣食之費。則收養自無難事。此建設之第一要議也。何謂教育之善法。孟子曰。飽食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昔賢云。桑條從小鬱。長大鬱不屈。況孤兒本失教養。今若不乘其幼。而為之訓誨。則將來必不能成為佳子弟。雖收養之。亦徒勞而無功。必也於院中設有師傅。以管理督責之。每日定時。教以修身讀書寫算諸課程。此外男則教以編篾制帽諸手藝。女則教以刺繡紡織諸女紅。輕易之工藝既成。則所得之工資。聊可半為自養之費。而院中之費用自減省矣。此亦建設之所必議也。何為酬養之規例。孤兒之待人收養者。大都在三四歲以上。與十三四歲以下。為成童則人事已知。可出而就雇於人。無待該院之收養也。況院內諸器之設備愈周。則年年需出之經費愈大。公業生息有限。有出無入。建設何能久遠。必也創立酬養定章。凡孤兒後日出院。受雇於人。所得月給。當以十分之一。酬報該院。就其入院年數多少為制限。限滿則除免之。其或有感恩圖報。欲多寄附者。亦聽之。不為定例。如是則該院之經費。有出亦有入。自能歷久而不廢。是亦建設者所當籌議及之也。深望我台。仁人君子。共憫孤兒之苦。咸施惻隱之心。慷慨樂助。贊成義舉。庶幾集腋成裘。實行建設。一處創之。他處仿之。由近及遠。遍布全台。此不特孤兒之幸福。亦國家之幸福也。竊不禁馨香祝之矣。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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