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殺張輝煌之林朝和謀財害命案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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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55000003176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佚名
主題與關鍵字:
彰化崇友社貳拾週年紀念詩文續集
描述:
內文:原籍大屯郡北屯庄四張犁十七番地。現住臺中市橘町四丁目二十八番地。林朝和。年二十八。去正月十四日午後二時頃。在北屯庄甘蔗園內。扼殺臺中市橘町惠祥商會給仕輝煌。年十六。而強奪其攜帶金五千三百八十四圓。惹起強盜殺人事件。去二十五日午前九時起。在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合議部。二反田裁判長主審川名饒兩判官陪審。岩本佐佐木檢察官關與。開公判。此係一時聳動中部地方人士之事件。故自早朝欲傍聽者。即魚貫而至。法院乃發傍聽券二百枚。不得入廷者尚有八九百名。可知約百名等候至閉廷。聞知消息方歸去。可以窺世人關心於是事之多也。茲擇記裁判長訊問及被告之答辯於下。問一月十四日午後二時頃。逢被害者於宮眼科醫院前。曾問帆布袋有金乎。答。未曾問。問。被害者常藏於腹卷。棄其袋而出。問殺之而奪其金。不怕事洩乎。答斯未嘗顧慮及此。問扼殺之狀、及張之喉間。曾鳴響乎。答以由背後伸手。喉未嘗鳴呼。惟張臨終。似吁嘆一聲而已。問張有抵抗餘裕乎。答無。問嘗學拳鬥乎。答習三個月。問右腕頗有力量乎。答頗可以自信。問奪金錢歸家如何。答因不堪良心之苛責。坐立不安。而妻質問數回。遂舉以實告殺人奪金。被妻泣勸自首。而一夜不能合眼。偶爾睡去。夢張尚活與我同遊。翌十五日午前八時半頃。搭乘合自慟車往行兇現場附近大路。見張所乘自轉車不在是處。疑張未死。雖思欲入行兇場所一窺。然無此勇氣而歸。再隔一日。即十六日午後一時頃。遂決意欲一睹究竟。乃入視立於近屍身約一丈之處。見張鼻孔流血。而直挺挺不動。方知果死矣。問現時心境。答行兇當時。恍如夢中。於今頗感大惡而懺悔。不惟對張之母更不住。自行兇後。至被押。頗苦悶。亦不能企逃。裁判長示以證據品五千三百八十四圓分文不動。及帆布袋張所乘自轉車等。十一時半事實審理告畢。宣告被人託往銀行取金項熟知乎。答知。問被害者若攜帆布袋。則必袋有巨金知之乎。答知之。問被告負債而欲作大事業。故計畫行此事。答無此意。問犯行前夜。在惠祥商會一泊之意。答是夜因飲酒。而夜深故宿。問在何處何時決意欲強奪之。答至宮原博士附近。知其袋內有巨金。於斯時決意。惟無殺之之意。於是處有臺車自轉車之往來人。難以下手。乃招其仍同乘自轉車繞北屯行之。縱貫道路而歸。迨行至北屯庄一二九番地甘蔗園。誘以口渴。邀其入園內食甘蔗。問被害者喜從歟。答不甚愿意。彼云盜食甘蔗被發見須被罰責。且託領金錢之人必在等侯。問曾食甘蔗乎。答將折取甘蔗時。見張所攜之帆布袋。墜於地。突起惡意。遂不顧折取甘蔗。而要其金。問被害者作何答應。答汝今日何以急言此事。我告以因苦於乏項。可從速交我。俟一二點鐘後。可言金項被我取去。然稍停片刻。張攜帆布袋。開步而行。我於無意識中。從後扭其袋。因彼不肯放。勢且欲逃。故以右腕扼其喉。霎時未十分間。既不能動。乃自袋內取金。而休憩十間迨再問。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36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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