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受賄與破戒僧罪惡孰重論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TUZ-530000030701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韓氏錦雲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三集
描述:
內文:客問於余曰。赫赫者官吏耶。濯濯者禿僧耶。以赫赫之官吏。而與濯濯之禿僧比較輕重。抑何擬入之不倫乎。余曰不然。子不聞世界潮流之唱平等乎。官吏入也。禿僧亦人也。何嘗不可比較乎。子之所言。論其權勢也。余之所言論其罪惡也。夫官吏之所貴者廉。禿僧之所貴者清。官而受賄。則為污吏。赫赫者變為黑黑矣。僧而破戒。則為野禿。濯濯者變為濁濁矣。其分雖殊其罪惡則均也。客曰官吏受賄。王法固不容赦。於社會乎何尤。禿僧破戒。佛法固不容誅於社會乎。何與凡。此罪惡。皆由自取。又何必較其輕重乎。余曰不然。官吏受賄。則貪墨風行。而人心將竭。其膏脂以奉上矣。禿僧破戒。則污沾婦女。而世道將受其流濁。而敗壞矣。故王法之懲。行乎一時。而社會之譏。警乎後世佛法之誅。受乎陰譴。而社會之斥。顯乎陽攻。人人為社會之人。即人人負有社會之責。烏可不評其罪惡。以警戒將來乎。哉觀古今來受賄之事。史不絕書。而世之官吏。誰如楊震之夤夜辭金者乎。破戒之條。傳不勝載。而世之禿僧。誰如柳下之坐懷不亂者乎。推污吏之弊。舉凡私充囊橐。顛倒是非著重金錢。不顧曲直。致使富豪藉勢凌人。貧民冤苦莫白。是皆受賄之罪惡也。推野禿之弊。舉凡假化緣為偷香之途。藉引渡為私奔之路。誦消災為博財之具。薦功果為營利之場。或吸鴉片而煙吐彌陀。或恣狼毒而乞護菩薩。是皆破戒之罪惡也。鳴呼。慾海茫茫。愛河滾滾。人心日詐世。道日非安得懸秦之鏡。以鑑其奸。邪燃溫嶠之犀以照其魔怪也哉。以此論之罪。惡孰重。可不辨而自明矣。然所以不得不論者。蓋欲驅除社會之蠹賊。以挽回人心世道之頹風也。客聞而悟。默而退。余振筆而記之。以待正人君子。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28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八月十七日(西曆十月五日)
列傳二
埔里社(第十)〔志〕
古今詩話菁華(四)
宗教志
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