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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戲淫書禁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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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510000030648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陳梅峰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1)
描述:
內文:淫戲淫書禁革議 澎湖陳梅峰 淫戲者何。若買胭脂、翠屏山、及裁衣等。淫書者何。若金瓶梅、肉蒲團、及歡喜冤家等。此二者、實為人心風俗之大蠹。盡人能知之。然盡人知之。而禁人不能禁革者。則曷以故。曰一由於合株股東之謀財。彼以為凡劇目。以活潑入時為主動。苟於社會之所好者。加以描摩插科打諢。窮形盡相。則一般男女。感情必生。感情既生。則日夜觀玩。滿園可必。且曰某班某劇必大佳。如此、則名利兼收。快何如之。因是淫戲之永現於世上者。此其一。一由各地書賈之財利。彼亦謂凡說部以醒目投時為最適。誠於男女之易惑者。加以描寫私會偷期。成就眷屬。則一切社會。觸目必欣。觸目既欣則時常省覽。暢銷可期。甚而瞞父瞞兄以爭購。則投時利器。益莫大焉。因是淫書之流行於世界者、又其一。嗟嗟、一人作俑。則萬眾之受毒必深。誰為為之。孰令致之。一至於此。此非有以禁革之。則人心風俗之壞。正不如伊於胡底。雖然。禁革亦非易言者。大凡人情。莫不喜新而厭舊。又最易遠正而親邪。淫戲淫書、新也。邪也。一般社會之所歡迎。我縱戒之以不可觀覽。無庸寓目。彼雖面從。安保其不背違。終非禁革所能絕。亦非禁革之根本。而說者謂請上峰以禁演禁刷。然禁於都會者殊難。禁夫鄉僻禁於本會者。安能禁夫他省。如此則禁革終無可望乎。曰是不然。禁革有先後次第之不同。其始以改良戲劇。改良說部為主腦。其繼藉學校教員。及家庭父兄。以演說夫嘉言懿行為前提。其終以除絕淫戲刻目。燒燬淫書板片為後援。如此、則刮垢磨光。改邪歸正。不識不知。潛移而默化之。則人心風俗。庶幾日即於醇良乎。是為議。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陳梅峰(2009)。[淫戲淫書禁革議]。《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0/02.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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