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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藝叢誌暨其文人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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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430000021651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雅堂
主題與關鍵字:
台灣通史
描述:
內文:煤 煤為礦產大宗。臺灣多有,而基隆最盛。當西班牙據北時,則掘用之,其跡猶存,為今之仙洞。歸清以後,仍事採掘。乾隆中,移民漸眾,以其有傷龍脈,請官禁止,然尚有私掘者。道光十五年,淡水同知婁雲再示禁。十七年,同知曹謹復禁。而是時海通已啟,東西往來,以臺為徑,各國遂多注目。禁煙之役,英艦窺基隆。及平,英人輒來臺灣,謀通商。二十八年,英國水師游擊吳倫至基隆,查勘煤層,歸報其國。三十年,英公使請准英人開採,不許。咸豐四年,美國水師提督彼里亦來勘 以煤層豐富,謀據此地,建軍港,以開美國貿易之途,而臺人不知也。天津之約,許開基隆通商。同治三年 ,福州稅務司上書,陳採煤之利,請准英商租地開辦。淡水稅務司亦為是言。巡撫徐宗幹奏言不可。而紳民亦立公約曰:雞籠山一帶,為合境來龍,靈秀所鍾,風脈攸關。近有沿海奸民,訛言山根生有煤炭,難保無人偷掘。一經損傷,全臺不利。如遇偷挖,即行圍捕送官。倘敢抗拒,格殺勿論。有不遵者,公議懲罰。然其後私掘愈多,勢不能禁。九年春正月,總督英桂命署道黎兆棠派員查勘,乃委江蘇候補道胡斌與淡水同知會勘。據復海港東邊之深澳、八堵、土地公坑、竹篙厝、偏坑、田寮港、后山、石梗港、暖暖、四腳亭、大水堀等處,皆屬旁山,無礙正脈;遠隔民居,且於田園廬墓亦無妨礙。計得九十二洞。閉歇者二十三洞,其煤已竭,地歸山主。停辦者二十一洞,以價賤滯銷,流淺難運。現開者四十八洞。而中如四腳亭四洞,夏秋之間亦流淺難運,俟八、九月方可配出。於是傳集山主及鄉人士,妥定開採章程,立石為界,不許租與外人,並私相典賣。各洞相距,南北二十五里,東西五、六里。閉者不得再開,以七十洞為限。而煤戶須本地人又有親族廬墓者,互相環保,其曾為洋行辦事者不許。煤工亦須土著,家在五十里以內者方可用。每洞不得過二十人。煤戶具保,所出之煤投行仲賣,官為督辦。違者照罰。禁約雖開,而約束尚嚴也。當是時,基隆、滬尾已為通商之口,輪船出入,用煤日多,或運至福州、廈門、每年出產多至三、四十萬擔,少亦十餘萬擔。其煤三等:上曰角煤,擔值錢二百;次中煤,稍降;又次煤粉,最賤,僅得五、六十文。此為在 山之價,若運出市上,則視路之遠近而差。照例每擔徵稅五釐,唯船政局採用者豁免,而煤戶亦無稅。光緒元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言:『臺灣之地,病於土曠。而土曠之病,由於人稀。重洋遠隔,勢必獲利三倍,而後內地力食之眾,不召而來。然墾田之利微,不若開煤之利鉅;墾田之利緩,不若開煤之利速。南北各省按日以煤炊,入冬以煤禦寒。若出口暢旺,煤價必昂,於民開不無窒礙。而臺灣則炊禦寒均無需此,除出口外,別無銷路。雖其煤質鬆脆,不敵西洋之產;而較之東洋,尚去不遠。然臺煤雖富,年來開採仍不甚旺,其故由於滯銷。西洋之煤,金山最夥。從前船隻皆繞金山而來,貨物之外,以煤壓載,煤佳價平,固非臺煤所能敵。自埃及紅海開通以後,洋船無須繞道金山,而金山之煤遂稀,價亦日昂。而臺煤仍不暢銷,則必減輕稅率,以廣招徠。此後稅率雖減,而入款仍不懸殊,則於民間生計當有起色。至船局所用臺煤,向係免稅,不在定則之內。今擬將出口之煤,每噸減為稅銀一錢。如蒙天恩允准,伏懇飭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札行總稅務司,言明臺煤無關民間日用,為洋舶所必需,是以減稅惠商。南北洋各口均不得援以為例』。詔可。三年,聘英人臺札為礦師,並購機器裝置八堵,大為開採,出口亦多。而經費繁雜,不敷開用。委員浮冒,積弊日深。八年二月,臺灣道劉璈稟請督撫,略曰:『臺北煤務為臺灣漏,中外疑議,已非一日。職道履任以來,亟思設法整頓,以期除弊興利。蓋以煤務事屬創辦,職道又未親履其地,遠觀懸揣,漫 議章程,失刻失疏,均虞未協。然屢奉鈞批,又不敢以月耗巨帑責歸臺防之事,置諸後圖。從前張升道深知其難,請由船政主辦,實由於此。嗣後黎星憲復稱統歸船政辦理。蓋以煤務之壞,壞於歷辦不得其人。浮費過多,成本過重,隨處浮冒,任意報消爾。鄭倅接辦以來,自稟牘觀之,較前諸員似有把握。然以冊報論之,似其不實不盡之處,仍所不免。八堵以總炭一萬九千八百五十餘石起解,基隆祗收一萬六千五百五十餘石。十餘里間,少去三千三百餘石,已屬不解。而八堵以粉炭九千零十石起解,基隆僅收三千四百三十石,竟少去五千一百八十石。基隆收發之時,又各有失耗,大較又去一成。既減成色,又失斤重。一轉移間,一月之內,耗至八千餘石。揆之於理,似欠圓通。又工匠等聽燒官煤,月至數千石。洋人三名,月燒官煤九千斤。路旁三燈,月燒官煤四萬斤。其間不應濫支之處,不可勝數。此煤斤濫耗之情形也。至於銀錢數目,採煤工價,浮於所收之額,多至三千四百餘石。車運之價,亦難實按。種種縻費,悉難枚舉。今擬委補用同知史悠棻、候補通判李嘉棠會同辦理,不過欲於臺灣漏稍求補苴爾』。於是妥定章程八條,竭力整飭。時有畢德衛洋行攬消總炭,船局以為不可。乃於上海自設臺灣煤務分局,又於汕頭、香港、廈門託商代售。統計每年出煤一百四、五十萬石,可得二十餘萬圓,而局費不過數萬圓,入多出少,漸有起色。若能擴充銷路,尤足以興其利也。法人之役,基隆失守,煤局被燬。及平,巡撫劉銘傳奏設煤務局,委張鴻祿辦之,投 資四十餘萬兩,新置機器,又聘外國礦師,召工開採。至十三年,每日出煤可百噸,而辦理未得其宜。銘傳委用粵商代辦,眾多訾議,部議以為不可,復歸官辦。及邵友濂至,遂裁撤之。
出版者:
簡榮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91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雅堂(1991)。[榷賣志]。《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35/3d.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35/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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