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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360000025603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黃臥松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四五集合編
描述:
內文:祭祀。古之帝王。神道設教。非無因也。原以喚起人民觀念。知所敬畏。不知陷於邪僻。是故為神者。生前有功德於國家。澤惠及民。死則廟祀之。崇功報德也。前清例非編入祀典。謂之淫祀。往往有毀之者。我臺三百餘年。民間之崇信鬼神不一。崇信者非崇功報德也。希以冀福致富計耳。孰知鬼神無親。惟德是輔。歷觀迷信之家。多出於下流。二十年前。每逢舊歷七月普度。演戲宰殺豬羊。牲醴果品極盛者。娼戶優□賭棍為最。此等人自謂得財容易。當藉鬼佑。悖入悖出。固不足怪。此等人。既行為不正。剝人脂膏。往往無一善始善終。即此一端。人何苦而諂媚鬼神乎。余非入耶教者也。又非不敬鬼神者也。敬神之道有法。大凡為神者。聰明正直。福國佑民。我敬之重之。敬其生前為人正直也。若夫無益之敬。日事牲醴演戲。祭獻豬羊。以求福庇。此乃迷信之所為。吾不能也。今也風俗改良會。將見實行。臺地各處神廟。年中定以例祭。屆期諸關係者。及地方信徒。恭列嚴肅。舉行祭典。如內地式。使人人知敬神之道。凡非關於祭典。信仰者非時祭獻。則禁止之。如此不特關風教。息人民迷信邀福之念。或曰。地方有種神會。當如何而處置。若然此無難為也。假如媽祖會。附從該地媽祖廟祭典。帝君會。歸併於帝君廟祭典。同是敬神。何分軒輊。總之要各地方紳商謀合妥辦。措施得宜。必大有可觀。至於各廟舉行祭典之時。由董事者。請該地方官長蒞式。豈不愈於平時糊塗祭典敬獻者乎。此舉若果實行有方。各地方默減損失之財。豈淺鮮哉。又如七月普度。歷年興衰。地方之文野可驗。若地方愈發達。迷信愈減少。固不待論。愚意當制限其祭品。禁止其演戲。至於普度陳設祭品之家。不許過下午八時。如此不待禁其奢侈。而奢侈自減矣。並希島內各教師。教授兒童修身時間。勉生徒以忠孝德義為主。如此地方。不過十年。迷信漸漸消滅於何有之鄉。則島民日進文明。豈淺鮮也哉。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30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黃臥松(1930)。[風俗改良會管見]。《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29/36.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2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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