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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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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360000025575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佚名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四五集合編
描述:
內文:(錄台灣新聞昭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朝刊) 南京市社會局。以改良社會。首重生產。乃僧尼者流。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實為社會之蠹。因特擬具取締僧尼辨法。呈請市政府鑒核施行。市府以所陳各節。不為無見。擬具辨法。亦尚有可採之處。當經函請內政部查核施行矣。其呈文曰。竊以改良社會。首重生產。凡屬國民。理應各盡所能。而後可以各取所需。民生富裕。社會安寧。胥賴乎此。乃有僧尼者流。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坐佔名勝。優遊歲月。實屬社會分利之尤。遂為蚩蚩愚氓所羡。環境稍有激刺。即披薙出家。其下焉者。更藉此為偷安計。以清淨高尚之梵宇。為藏垢納污之叢藪。揆厥原由。良以清世祖崇奉佛法。昧於時機。革前朝試僧之制。永免度牒。任民隨意出家。漫無限制。為之厲階。近如本市戶口分類統計簡表所載。信奉佛教者。佔全市人口總數百分之一八.○。四分言之。男占百分之一○.二五。女占百分之七七.九。雖其中不盡僧尼。但亦不在少數。一市如此。一國可知。此等國民。誠為總理所謂任取所需。而未稍盡所能者是也。故為解決民生計。僧尼是有設法限制之必要。以言釋義。精微玄妙。度己度人。與夫明心見性。制慾克己之功。原與孔氏學說。殊途同歸。當此人欲橫流之時。宜宏覺己覺人之道。揆諸信教自由之意義。亦無絕對取締之條文。其所以為世詬病者。則以崇奉佛教之人。絕少真正信徒。狐鼠憑陵。資為衣食。故為佛教計。非將現有僧尼嚴行甄別。似不足以宣揚正覺。深入人心。至若收買未成年男女。強為僧尼。不事生產生育。以有用之光陰。消磨於紅魚青磬之中。已非人道所許。況彼原無信心。烏能六根清淨。五蘊皆空。謹愿者度其枯寂之生涯。刁滑者動輒破戒而造孽。不唯為社會之蠹。抑且貽佛門之羞。故為民族計。為人道計。尤有取締之必要也。方今訓政建設。百廢俱興。此種頹風。允宜挽救。所有現在僧尼。應一律令向當地民政機關登記。今後非在五十歲以上。又實無家累。而篤信佛教。具有根柢者。一概不准披薙出家。並嚴禁收買未成年男女為徒。其已收買者。勒令交還家屬。或送慈善團體教養授以枝藝。俾資生活。以挽頹風也。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30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佚名(1930)。[考試僧尼]。《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29/20.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2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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