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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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01020100382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陳梅峰
主題與關鍵字:
臺灣文藝叢誌
描述:
內文:處二十世紀之世界。政治日精,文明乃日進。苟窳情自安。則優勝劣敗,必受天然之淘汰。何則,盍政治所由發展。文明所由進步。皆賴各地方自治之流所磅礡衝激而成。誠以各地之同種族,同言語。同宗教。同習俗,相視如同胞。果能確實自治,組織完備之机關。以補益於政府。則政府可以不勞而治。而政治不日進完善者。吾見亦牢。試與游英美德法諸都。見其人民之自治何如。其人民與政府之關係,何如。觀之一省。其治法居然與一國無異。又觀之一村落。一市鎮。其治法亦居然與一國無異。更觀之一社黨,一公司。一學校。其治法亦居然與一國無異。甚至觀之一人,其自治之法。亦居然與一國不稍殊。此何以故試以諭諸鹽,其鹹性原所固有,惟積之如陵。其鹹愈醲。然由如陵之鹽,剖分之為若干石,石為若干斗。斗為若干升。升為若干阿屯。無一不鹹。然後大鹹乃成。不然搏沙塢粉。而欲以求鹹,雖積之高如泰岱。猶無當也,故英美各國之民,常不待賢君。相而足以致治。即我帝國自明治維新數十年間。而治日進。國日強者。實自勤王討幕。廢藩置縣。由是若町若郡若村。各地相助致治。而治乃日精故凡世界善良之政體。末有不從各地人民之自治來也,今我南瀛何如乎。數千餘方里之土地。數百餘萬口之人民。日惟無思無為,囂囂待治於政府。受治於督憲督憲分,治於長官長官分。治於各廳長政愈多。責愈重,雖致治具有成效。然心勞而事難並舉,且在在必藉制裁。藉秩序。藉法律。乃足為致治之精神。無他各地方不能自治故也。不能自治。則煙賭時聞,必賴警察為取締,且不能自治。則訟獄日見,每勞法官之判裁。吾民乎。吾民乎,勿以自治為瑣屑。勿以自治為腐談。且勿徒以責望諸團體。而先以責成各地方諸個人。試以小群而自治焉。更合群與群為太群而自治焉。如此則治日精。而事無不舉矣。不然者。則自亂而己(應作已),自治與自亂。事不兩存。勢不並立,二者必居一於是。我同胞惟自捧之而自責之焉可。
出版者:
鄭汝南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大正9年3月15日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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