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教廳長,工資管理是否建設廳業務?最低工資法於民國二十五年即已公佈,惟尚未實行,先適用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對此有幾點意見:1.基本工資暫行辦法第三條僅規定工資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佈〈並非經濟部〉在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省並未明定由何廳處主辦;2.依據社會處組織大綱第四條:社會處職掌第三款有勞資爭議之處理事項之明定,而建設廳辦事細則中並無類似是項業務規定;3.最低工資法、勞工保險、工廠法、公會、商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均屬內政法規,社政規章一向由社會處所掌;4.由上述法規及業務性質而言工資管理似應歸社會處辦理,而非建設廳,建設廳主管的業務很多,不該管的儘量少管;二、工礦安全檢查業務何為社會處業務?應請重新劃分業務;三、有關建築法規急待整理與修改,希望建築有關之管理法規,能由省擬訂的,由省擬訂,應由中央擬訂的,速建議中央修正,使有一完整的法令,作為今後都市發展建築之遵循法規。

一、請教廳長,工資管理是否建設廳業務?最低工資法於民國二十五年即已公佈,惟尚未實行,先適用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對此有幾點意見:1.基本工資暫行辦法第三條僅規定工資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佈〈並非經濟部〉在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省並未明定由何廳處主辦;2.依據社會處組織大綱第四條:社會處職掌第三款有勞資爭議之處理事項之明定,而建設廳辦事細則中並無類似是項業務規定;3.最低工資法、勞工保險、工廠法、公會、商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均屬內政法規,社政規章一向由社會處所掌;4.由上述法規及業務性質而言工資管理似應歸社會處辦理,而非建設廳,建設廳主管的業務很多,不該管的儘量少管;二、工礦安全檢查業務何為社會處業務?應請重新劃分業務;三、有關建築法規急待整理與修改,希望建築有關之管理法規,能由省擬訂的,由省擬訂,應由中央擬訂的,速建議中央修正,使有一完整的法令,作為今後都市發展建築之遵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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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4-06OA-24-6-4-01-0036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406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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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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