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教廳長,工資管理是否建設廳業務?最低工資法於民國二十五年即已公佈,惟尚未實行,先適用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對此有幾點意見:1.基本工資暫行辦法第三條僅規定工資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佈〈並非經濟部〉在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省並未明定由何廳處主辦;2.依據社會處組織大綱第四條:社會處職掌第三款有勞資爭議之處理事項之明定,而建設廳辦事細則中並無類似是項業務規定;3.最低工資法、勞工保險、工廠法、公會、商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均屬內政法規,社政規章一向由社會處所掌;4.由上述法規及業務性質而言工資管理似應歸社會處辦理,而非建設廳,建設廳主管的業務很多,不該管的儘量少管;二、工礦安全檢查業務何為社會處業務?應請重新劃分業務;三、有關建築法規急待整理與修改,希望建築有關之管理法規,能由省擬訂的,由省擬訂,應由中央擬訂的,速建議中央修正,使有一完整的法令,作為今後都市發展建築之遵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