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謝東閔:請黃光平議員質詢;議員黃光平質詢:有關違章建築的問題,違章建築有二種,一種是程序的違章,一種是實質的違章,實質違章與秸序違章在處理上有所不同,上面說凡違章就要拆除,沒有新舊之別,以前違章建築可以補照,可以罰款,可以補手續,但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沒有這些規定,只說要拆,我要請教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立法依據是不是根據建築法第十七條;所謂新舊是立法時間之前後為準,其實這種新舊觀念的劃分大有問題,臺北市有多少發臨時報照的?四十六年間停發,事實上四十六年以後還有發;議員黃占岸質詢:空軍蓋了一所文康中心做戲院,沒有執照,能不能拆;議員黃光平質詢: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只解決了一半的問題,新舊違章的劃分不應界在四十七年二月十日,省有權修改;議員黃奇正質詢:一、確立經濟執行政策:(1)外人投資案,應依據國內外市場的銷納能力;(2)協助民間以現有的聯營公司為基礎;(3)非直接涉及國防秘密的事業、非大規模公開或有特定目的的事業、非專賣或有獨佔性的事業,應即開放民營,以吸收游資;(4)加速開發地下資源;二、穩定工商業發展的環境;三、促進礦工福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