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姚冬聲質詢:人事部份:一、現在如要研究法律問題的話,牽涉太廣,費時太多,我們就近談一下「行政效率,人才出路」問題,本席認為從行政效率與人才出路方面講,應以一人一職,俾專責成;二、今天要革新政治,應實行輪調制度,自由中國同隊之進步非常神速,希望處長把軍隊的精神帶到政治上面來,把軍事改革及整飭風氣的方法帶到省政府,那就是輪調制度;三、代表省公營事業官股之董監事,是否須去官職?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事,第二個問題非依法就是依法規定的這個公司或官股,可以有政府機關派員,並不一定要派公務員去做,我認為儘可派專門人才去做,這才對公營事業有幫助;四、省府所屬各單位額外人員臨時人員,還都在編制以外,有很多公營事業如公路局,應把編制擴大,以容納多人,使其工作情緒安定下來,以示公平;請汪處長答覆兩個問題,第一個是輪調制度,第二是額外人員如何來解決問題;民政廳部份:一、臺灣省的人口政策究竟如何;社會處部份:一、國民義務勞動服務成果豐滿,希望以此次成果作為下年度工作張本;二、義勞競賽,應將修路與衛生分開評分,尤應注重人力動員成果,義勞工作現已告一段落,接著來的應該切實檢,公平評分;三、無故不參加勞動服務而不繳付代金者應嚴格議處,義務勞動是強制規定的,可是仍有一些應召參加的人無故不參加,亦不繳代金,義勞成果是公眾享受的,對參加勞動之人,應有所獎懲;四、國民住宅之興建,應代真正平民解決住的問題;五、社會處對人民團體經費補助,頗不公平,應自動改善;中國家庭計劃協會了幫人家生兒女,必須由醫生來做才能做好,補助無異是用來消滅中華民國人口,要求不能補助它,這是違反宗教、違背民族、違背人道的;關於第四點國民住宅的興建請教傅處長二點:第一、臺北市國民住宅興建是否滿意;第二、據我們了解好多縣市把興建國民住宅的經費任意挪用,將其職員隨便調動,所以國民住宅興建委員會成為各縣市政安插私人、調用人員及挪用經費的機構,應嚴格的監督;警務處部份:一、臺灣省治安良好,自衛槍應收歸公有,以免用作殺人利器;二、執有槍彈武器之軍警人員,對武器之保管,應嚴格控制,對其生活情緒,應嚴加考核;三、木板房屋之違章建築,應准許改建磚?晼A俾減少火災之發生;四、黃色茶室與黃色咖啡館應嚴加取締;五、竊盜案件應從治本著手;六、計點制度實行之後利弊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