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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結婚之得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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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90000031822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近市居士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4)
描述:
內文:天之生人也。有男有女。人之處世也。宜室宜家。不有男女。則人種不傳。不有室家。則人倫不立。此結婚之儀禮所必行。而自由之得失所當辨也。上古之世。人民野處穴居。男女相遇即合。故人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與飛走無以異。此固無結婚之名。而有自由之便也。迨至伏羲御宇。始創婚姻。教嫁娶。周公定制。乃重冰人。行六禮。夫而後男女以正。婚姻以時。故為父母者。男子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而家庭之制度乃立。相沿四千餘年。男女結婚之事。皆由父母主之。而未聞有自由之道者也。乃不料廿四紀以來。歐風東漸。美雨西至。醉心歐美風化者。每慕其自由戀愛。自由結婚之習俗。而倣效之。以為男女既兩面親承。兩情相悅。自無才郎偶配醜女之嫌。巧婦配拙夫之錯。美滿姻緣。計甚得也。不知能自由結婚者。亦可自由而離婚。蓋青年之男女。閱歷未深。後患罔顧。為一時之戀愛。遂欲結以終身。及至成婚而後。恃寵而驕。多有與翁姑相抵觸。妯娌不相能者。家庭之間。勃谿詬誶。久而厭生。因而愛弛。男女可自由而思別嫁。此歐美之法庭。所以多有離緣之案也。然歐美人之自由結婚也有故。蓋歐美人家庭之制輕。而箇人之制重。大凡父母之養育子女。成年以後。勉其獨立。聽其別居。有散之四方。流之異域者。故其結婚不必稟求父母同意。而可以自由。計之得也。若我漢族。則家庭之制重。而箇人之制輕。雖成年以後。亦一堂聚首。共享天倫之樂事。若結婚而不稟承父母之命。鑽穴隙相窺。踰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況入門以後。既非父母之同意。則家庭必不能和順。勢將父子分爨。而避兄離母。靡不有初。鮮克有終。此自由結婚。計之失者也。譬如有兩人焉。同舟共濟。其一人生長海濱。水務慣熟。其一人深居山谷。水性未諳。乃相與泛乎中流。風狂浪起。船播舷傾。一則形神自若。坐臥安然。一則頭目眩暈。嘔吐不已。此無他。兩人所居之地不同。而所習之俗有異也。審是。則中外人結婚之得失。可概見矣。夫格致科學。當讓歐美人為先覺。而倫常道德。則宜奉我漢族為典型。結婚之事。固屬倫常道德之事也。今以講究歐美之新科學。而遂欲棄我漢族之舊道德。以倣效其結婚自由者。是何異乎服歐美人之裝束。尤欲改為歐美人之面目也。可乎不可乎。其得其失。可不辨而自明矣。且自由結婚之事。不特有壞家庭倫常之道德。更有害地方醇美之風俗。蓋結婚既可自由。則男女必各存地擇配之心。時而學堂共聚。時而道左相逢。貪戀起念。眉目挑情。甚至有演桑間濮上之行。貽牆茨中冓之羞。風俗之敗壞。何莫非因自由結婚者。階之厲乎。誠有失而無得矣。或云婚姻為人生終身大事。苟為父母者。不聽其自由締結。而必欲由父母主之。竊恐有鶉奔鵲疆。非匹偶而相從者。中道捐棄。白頭不終。未免使之抱恨無窮矣。抑知量郎娶婦。稱女嫁夫。凡為父母者。於其子女欲結婚之時。未有不為之精詳審擇者也。設有審擇不精。鴛鴦錯點。當婚欲結未結之時。為子女者固不妨對之言明。亦何致有鶉奔鵲疆。非匹偶而相從之事耶。要之男女之匹配。可以自擇。而結婚之大端。必當稟命。由父母主之。此則有得無失。而家庭之倫常有序。人生之道德無虧。是誠我臺今日之青年男女。所當奉為圭臬者也。可不勉哉。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近市居士(2009)。[自由結婚之得失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50/52.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5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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