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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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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80000031201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尤養齋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3)
描述:
內文:孽之義。一曰罪也。不慎修而有過失之謂也。出言而有過失。則為口孽。行為而有過失。則為作孽。待人而有過失。則為冤孽。孽之名不一。孽之事則同。要皆就人身舉動言。若孽之在筆。則尚罕聞也。考筆之為物。由來尚矣。自蒙恬氏伐中山。載毛穎以歸。聿開千古毛錐之祖。後世因之。而管城子中書君之名。遂遍天下。有以筆求衣食。博富貴者。有以筆宣政治。抒經綸者。有以筆訓民生。教後世者。大用大效。小用小效。皆有功無過。有善無惡。筆孽究何自來哉。雖然物有臧否。事在人為。善為之。則物之否者變而為臧。不善為之。則物之臧者變而為否。凡物皆然。而在筆何獨不然耶。其或文章游戲。好作豔曲淫詞。心事詼諧。善寫雲情雨意。片箋尺楮。一輸入男女之見聞。將洞破情天。鑿開慾海。而踰牆鑽穴。燬廟偷香之事。勢將再見於今茲。論者以為帷薄不修。風俗頹敗。推原禍始。實自腐儒之筆啟其端也。則所謂孽者其一。其或秉筆有權。刻薄存心。好摘人之疵以為快。嘉文不紀。而徒效碩鼠之刺貪。邪正未明。而每效董狐以貶惡。甚至狂言穢語。壞人名節。敗人家聲。有其事。則醜聲污行。玷辱筆端。無其事。則不白之冤。不情之謗。或使貞女舍羞畢命。賢人負疚終身。其罪責又烏可逃耶。則所謂孽者又其一。其或唆人訴訟。倚刀筆為生涯。理本曲。而筆偏能使之直。人本非。而筆偏能使之是。甚至一字之加。陷人生命。一言之係。傾人家財。不能為筆下之超生。而每藉筆鋒以害物。則所謂孽者又其一。噫、斯筆也。斯孽也。比於口孽之僅一時。作孽之僅一事。冤孽之僅一人者。殆有過之。無不及焉。然筆之孽。非筆之能自為孽。實人之能為孽也。亦非人之能為孽。實人藉筆而為孽也。盍思天生此筆。以授丈人。其責望文人也甚重。所以博功名者此筆。所以宣性道者此筆。所以宏著述壽名山者。亦此筆。人奈何負天所命。不務善而務惡。自惹其愆哉。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縱能逃人世之誅夷。亦難免天心之譴責。願天下操筆政。執筆權者。悚然思。憬然悟。擇善而書。毋墜孽海之茫茫焉。則幸甚。因搦管疾書而作是說。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尤養齋(2009)。[筆孽說]。《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e9.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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