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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結婚利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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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80000031167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王竹修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3)
描述:
內文:昔周公制禮。同姓不婚。倫明而紀正。後世遂取以為法。是故秦普成兩國之歡。朱陳結百年之好。凡我漢族。莫不遵此而奉行。上下數千年。縱橫幾萬里。無論縉紳閥閱。與夫草野編氓。男婚女嫁。必擇異姓以聯姻。歷世雖遠。卒無敢稍越其範圍者。蓋因此禮制有利而無弊。法至良。義至美也。所弊者流俗浮靡。爭尚奢華。一經結婚。富者購珠襯奩。貧者賣狗助粧。縱罄盡資財。多方告貸。亦所不惜此有心人所為拊膺而長嘆者也。吾臺自滄桑變後。文明漸次發展。有志官紳。屢唱風俗改良。遂有新式結婚之舉。此風一行。省卻許多無謂之靡費。吾臺三百六十餘萬眾。曾無一人出為抗議而反對者。蓋明知此新式結婚。有利無弊也。若同姓結婚。則不特有害文明之治。且傷風敗俗。瀆倫滅紀。如之何其可也。姑勿考經證史。試就近事言之。當前清咸豐年間。禮部侍郎曾國藩為江督時。聞知兩江之俗。多以中表結婚。曾公嫌其親上加親。遂矯正之。繼轉任直督。其地亦盛行此風。曾公文矯正之。嗣後江直湘鄂各省胥蒙其化。再無人復蹈前轍者。此曾國藩之謚法所以稱為文正也。古人云。聖賢在位。風移俗易。不其然乎。夫中表乃瓜葛之親。究屬異姓。曾公猶以為不可。況明明同宗共族。而可結親乎哉。如以為可。則齊襄之淫其妹。何以受史氏之誅。魯昭之娶於吳。何以遭司敗之刺。綱常斲喪。名教淪亡。不幾同人道於牛馬哉。者番督府開評議會有同姓結婚之問題。其議員中內地人贊成者十之六。本島人贊成者十之三。然究此問題之關係。全在本島人。而內地人財無關痛癢。又有習慣之性情。贊成與否。固不足論。所可怪者。本島人中有三議員之贊成耳。之三氏者。一為北部富紳。林九牧之裔也。一為南部名士。黃道周之嗣也。一為高雄望族。藍鹿洲之胤也。考其祖先。俱有赫濯之聲靈。即自身亦有相當之學識。既任上峰議員。意其一言一動。莫不中禮。乃何以對同姓結婚之問題。竟依阿取容。迎合官意。將倫常風化。置諸腦後。致令全臺眾口囂囂。如同鼎沸。或連署陳情。向當道嘆願者有之。或相聚晤談。呼氐名而咒罵者亦有之。余則獨惜三氏素負三臺碩望。一旦昏憒糊塗。贊成此同姓結婚問題。原欲巴結上峰。反把平時名譽。掃除殆盡。清夜撫心自問。寧無愧悔耶。至於老生平議一篇。引古證今。亦非無據。惜篇中所云同姓結婚必遠宗而後可。此語殊欠允當。何則。遠宗近族。均是一本。豈可因統系之允遠。而遂移親作戚乎。又云上古漢族多同姓。或因國君賜姓而後變為他族者。理或不謬。然先世同而後世異者。相配忽於不知也。若明知同姓。而故結婚者。是直顯背姬公之禮制。而亂宗支之倫紀也。讀相鼠之詩。能無汗顏也哉。若除外例而長此風。則本禮義之鄉。一變而為無知之俗。其流弊伊胡底乎。竊思吾臺雖孤懸海外。婚禮尚遵古風。今當此問題發生。倘不為之救正。則此後臺灣紀綱風俗。更不可問矣。尚得謂鄒魯之遺風。文明之新運乎。嗟嗟臺紳。一時附和。千古貽譏。煩吾臺士庶。共振精神。撲滅此問題。方是全臺之幸福。苟有瘋病者流。作俑而倡實施。吾人亦不必與之較論。祇可別編其族曰獸族。驅而迸諸深山之中。使與生蕃為伍。或與鹿豕同遊。任其無禮無義。嘗糞茹草。允而披毛戴角。總以無知之物視之。孔子曰人而不仁。不必疾之己甚。亦即所謂清者自清。濁者自濁。莫使混淆斯可矣。吾人生當此境兼善既所不能。獨善在所不免。何必侈口妄談利弊哉。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王竹修(2009)。[同姓結婚利弊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c9.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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