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實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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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7000003105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楊天賦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2)
描述:
內文:天地之性。人為貴。萬物之中。人最靈。知覺運動。各具有此種能力。至於心神喪失之人。縱能運動。而知覺力已失。無財產者勿論矣。若有財產。親族不可不為之保存。政府不可不為之保護。於是有禁治產之一法。顧此法自明治三十一年。於母國實施以來。行之既久。而民稱快。蓋以保全愚民之財產。法至良。意至美也。我臺民法未施。不能得此權限。無論心神耗弱。以及聾者啞者盲者浪費者。均不得在準禁治產之內。嘗見有家資巨萬。一沒之後。其子年少放蕩。揮金如土。而相續之權在彼。賣買之權亦在彼。雖伯叔不能禁。妻子不能阻。四親內之親族。更不能置一詞。一任其揮霍殆盡。而莫可如何。甚或有母而權不能制。至不得已而以不動產。暗自無償讓與登記。惹起以子訟母之問題者。斯真道德上所不容。而法律上所不得而禁也。嗚呼。禁治產不施。我臺之不良子弟。因得以放意肆志。任所欲為。以乃祖乃父數世之經營。一旦廢墜於蕩子之手者何多。曷若與內地並行實施。附以民法總則之能力。而親族有權。裁判所得為宣告。下可以保民之財產。上可以裕國之富源也。顧或謂禁治產宣告而後。而禁治產必受後見人之監督。一舉一動。牽制未能自如。能力何時而克復。曰否。民法總則第十條。禁治產有終了之期。果其心思恢復如前。得向裁判所請求取消其宣告。而裁判所不得不急為取消者。以匡復人之能力。為民法重要之事也。或又謂禁治產者之親族。或有家族之關係者。均得請求。萬一親族不端。而思剝奪其權力。能不陷人於無告之地。曰否。民法總則第七條。當請求時。本人與親族俱到裁判所。斷未易漫然舉行。必也審視其常況。並察其原因。而又加以檢事之申請。果否有合於法則。則許之。若其不合。則不許也。蓋人權為重也。且或如第九條。禁治產者。得以取消其行為。凡財產上與人交接。全然與未成年者相同。然臺人詭譎萬端。有自身失敗。假作離緣。潛移其財產於妻妾者。安保無行為不善。而潛與親族謀。出為請求禁治產者乎。曰是又不然。禁治產者。必附以後見人。與保佐人。及檢事。苟非心神果實錯亂。意思全欠疏通。惘惘焉。昏昏焉。與小子無異。誰肯屈居人下乎。況總則所載。乃謂禁治產後。其行為全歸無效。非謂禁治產前。可取消其從前不善也。夫國家立法。必經數十大臣裁度。斟酌盡善。禁治產之法。實為完全無缺。利民利國之良規。臺灣籍隸已久。事事漸效祖國之所為。苟以此法實施於本島。將百萬財產。死後免傷保守無人。萬貫家財。生前不負經營素志。而母子無訴訟之端。浪子有回頭之路。即心神不定。聾啞盲瞽等。亦免被奸狡之欺詐。而得以坐享先人之遺廕。不至墜厥家聲也。我督府關心民瘼。立意禁奢。況此保全現成之財產。今日雖未實施。安在不施於異日也。我小民不禁禱祀求之矣。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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