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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受賄與破戒僧罪惡孰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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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530000030695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曾駕山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三集
描述:
內文:有國家之法。有佛寺之法。法者天下之所公認。非一人所得私也。官吏奉國家之法。不敢戲豫。是官吏之賢也。僧人守佛寺之法。不敢違背。是僧人之善也。乃若官吏受賄。不以法律是從。僧人破戒。不以法規是重。二者各有罪也。書曰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又曰。官罰之屬三百。可為明證也。然賞善罰惡。國有常典。但能施諸官吏。而不能施諸僧人。此有心世道者。所以有罪惡孰重之論也。且夫常人之惡。有以治之。其惡莫縱。無以治之。則其惡日甚。朝廷頒祿待士。官吏有以養之矣。特恐為官吏者。不以國法是遵。而以苞苴是尚。甚非所以報答國恩也。詎知貪以敗官。國家得執其法以懲之。而且懲一儆百。而天下群相驚恐。引為前車之鑑。此有以治之。所以其惡莫縱也。而僧人則何如。夫酒色財氣。是戒佛寺常法。彼知之稔矣。何乃有求佛之名。無求佛之實。以莊嚴之地。為藏奸蓄穢之區。佛門一切戒規。任其蹂躪而莫能阻之。推其意以為天譴不足忌。人言不足恤。遂至傷風敗俗。釀成淊天巨憝。如火燎原。不可嚮邇。此無以治之所。以其惡日甚也。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吾儒操筆削之權。公是公非。不容絲毫假借。而知我罪。我不必計矣。茲者兩造具備。若者其惡莫縱。若者其惡日甚。一一論斷之而其罪之大小輕重。不昭然若揭乎。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28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曾駕山(1928)。[官吏受賄與破戒僧罪惡孰重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1/44.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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