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訟說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TUZ-510000030680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王則修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1)
描述:
內文:戒訟說 台南王則修 嗚呼、時至今日。法愈密而事愈繁。律愈嚴而訟愈熾。豈法律之不足以治民耶。亦以民智大開。精於法者。每以身試法。精於律者、每遇事言律。律與法熟悉於胸中。斯情與理悉置諸腦後。而起訟焉。吾想夫世之好訟者曰。訟之字。從言從公。言於公也。訟有公法。訟亦有公律。吾於訟事無不通。於訟律無不曉以此興訟。何訟不勝。以此訟人。何人不服。殊不知聖人立法。使民知而守之。非使民嘗而試之。聖人定律。使民讀而避之。非使民習而玩之。訟財產者亡財產。訟田園者亡田園。訟家宅者亡家宅。起釁者兩人。而蠶食者數十人。樹敵者兩家。而虎視者數十家。譬如鷸蚌相持。漁人得利。兇虎相鬥。獵者心喜。熟於法者多死於法。明於律者多死於律。是故聖王以無訟為貴。吾人以無訟為榮。其在訟之卦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蓋以上剛下險。險而健訟兇。夫自古健訟之家。未有不終於破敗者也。作易者其知道乎。況當今世界。號稱文明訴訟。法之外又有法。律之外又有律。律不盡法。法不盡律。惟律師者能於法律中討生活。善於法律外巧彌縫。吾人雖略識法律之一二。尚未深窺其大全。故欲興訟。未免唯律師是賴。然一託之後。勝負未可知。而手料己先付。且法庭之印紙無多。而律師之謝儀太重。或一二割。或二三割。不等。幸而一審勝訴。已費多少謝金。不幸而再審敗訴。又擔兩造訟費。前勝徒成畫餅。後敗恰如瀉銀。即或始終俱勝。而所費之多。已逾所訟之額。得不償失。為之奈何。是敗固敗。勝亦敗。勢必至兩敗俱傷而後止。嗟嗟事若鳳毛。而釁積邱山之重。氣因小忿。而禍貽莫大之憂。善鬥之雞。終乏頭毛。好使之牛。終須吃力法律之不可盡展。訟獄之不可終興也。明甚。彼自恃其法之無不精。律之無不熟者。尚其戒之哉。尚其戒之哉。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農業志
開闢紀
臺灣文社 正式成立,大會記
附錄 槱兒遊頤和園筆記
列傳三
虞衡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