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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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43000002172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雅堂
主題與關鍵字:
台灣通史
描述:
內文:喪 祭   父母病篤,置床堂左,謂之「搬鋪」,易簀之義也。既絕,乃哭,披髮袒臂,跣足擗踊,少須分告戚屬。既嫁之女,聞喪即歸,望閭而哭。越日乃殮。   將殮,梳沐襲衣含飯,設坐堂中,備物以祭,謂之「辭生」。既畢,子女扶就殮,憑棺哭,親友臨弔。   設靈於堂,早夜哭,朝夕上飯。七日一祭,謂之一旬。七旬卒哭,延僧禮懺,入夜徹靈。凡喪視家之有無,或三旬而徹、或百日而徹。卑幼之禮稍殺。   三旬之日,女婿祭之,以祭品分致戚屬。而親友之奠者,多在卒哭。   謝弔以夜,孝男具喪服,一人持燈,至門,免冠拜。置帖門縫,不敢見也。分胙於人,謂之「答紙」。   除靈之時,收魂帛於匣,祭時乃啟。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朔望朝夕奠哭,猶素服,餘哀未忘也。   凡葬於卒哭之後者,前三日舉哀,朝夕奠,曰「開堂」。親友畢弔,曰「辭堂」。厥明,移柩舉奠,出門,魂轎香亭之屬畢具,以一人在前放紙,鼓樂從之。富家或糊方 相,裝鬼卒,謂之「開路神」,至墓焚之。親友白衣送,或祭於道左,謝以帛。將至,孝男跪謝。親友返,各謝以帛。之時,孝男撮土。既畢,題主、設祭而返。至家,設坐以祭。三日,至墓謝土。   大祥以二十四月為期。而臺人有計閏扣除者,謂死者無閏。唯縉紳家乃遵制行之。   忌辰必祭,生日亦祭。富厚之家且有演劇置酒者,謂之「陰壽」,戚友亦具禮賀之,非禮也。   清明之日,祭於宗祠。冬至亦然。祭畢飲福。小宗之祠,一族共之。大宗則合同姓而建,各置祀田,公推一人理之,或輪流主之。凡祀田不得私自變賣。無宗祠者祭於家。   家祭之禮,載於歲時。泉人日中而祭,漳人、潮人質明而祭。
出版者:
簡榮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91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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