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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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430000021689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雅堂
主題與關鍵字:
台灣通史
描述:
內文:  倉 儲   倉儲之制,倣於成周;所以充兵糈,裕民食,而平市價也。漢時始建常平倉,由官主之。穀賤則糴,穀貴則出,以時調劑,故曰常平。唐時又設義倉,則由官民合置,以備凶年之需。及宋朱熹復立社倉之法,後世行之,民以稱便。臺灣為宇內奧區,土田肥美,一歲三熟,以其有餘,供給福建,漳泉之民賴焉。鄭氏之時,曾建天興、萬年二倉,其址猶存。歸清以後,各縣增設。一曰文倉,儲供穀也;前時正供多完本色,故以此收之,或時以撥平糶。一曰武倉,備兵糧也;戍臺之兵按月發米,故以此存之。一曰義倉,官民捐設。而人民之自建者曰社倉。大清會典曰:『凡民間收穫時,隨其所贏,聽出粟麥,建倉貯之,以備鄉里借貸,謂之社倉。公舉殷實有行誼者一人為社長,能書者一人副之。按保甲印牌,有習業而貧者,春夏貸米於倉,秋冬大熟,加一以償。中歲則捐其息之半,下歲免息。社長、社副執簿檢校,歲以穀數呈官,經理出納,惟民所便,官不得以法繩之。豐年勸捐社穀,在順民情,禁吏抑派。有好義能捐十石至百石以上者,旌獎有差。社長、社副經理有方,亦按年給賞。制甚善也。又有番社倉,以貯熟番口糧,制略同。康熙四十三年,議定福建倉穀存留發糶之數,各州縣照額存留。而常平之穀,則依時價悉糶。唯臺灣孤懸海外,現在捐穀八千六百餘石,常平倉穀十一萬餘石, 每縣照例應存之額,餘悉發市易銀,以備荒年賑濟。又臺、鳳、諸三縣所存供穀,現有七十餘萬石,為數既多,積久易腐,應留二十萬石,以供三載兵糈,餘亦悉賣,充為兵餉。雍正四年,議定臺灣歲運福建平糶之米五萬石外,別以正項購運十萬石,分儲沿海各處。若臺灣年豐,可酌情形加運』。七年,總督高其倬奏言:『臺灣之穀,祗可存備全臺及金、廈兩處兵糈。若漳、泉平糶之米,請將官莊之款採辦』。從之。乾隆十一年,省議以福、興、漳、泉之米,不能不藉資臺灣。而臺灣歲有豐歉,又不能不豫為籌備。乃定臺灣各廳縣買穀四十萬石,永為定例,存儲臺倉。如逢福建乏糧之時,撥往接濟,即以藩庫之款,發還買補。越二年,議定福建常平積穀之數,而臺灣應存四十萬石。夫臺灣為出穀之地,拓地日廣,收成愈多。非遇兵燹、水旱之災,粒食無缺。即有其災,而人民尚義,業戶輒出平糶,樂善之士亦多捐賑,故無道饉之慘。道光十七年,淡水同知婁雲又勸各莊合設社倉,眾多踴躍,後先設立。而正供以改徵折色之故,其後又裁班兵,文武各倉,遂多虛設,漸就傾塌。唯義倉尚存,今舉其所知者,著於表。
出版者:
簡榮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91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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