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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43000002165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雅堂
主題與關鍵字:
台灣通史
描述:
內文: 樟 腦 樟腦為臺灣特產,當鄭芝龍居臺時,其徒入山開墾,伐樟熬腦,為今嘉義縣轄,配售日本,以供藥料。其法傳自泉州。歸清以後,封禁番地,犯者死。康熙五十九年,曾逮熬腦者百數十人治罪,其業漸廢。而山麓細民猶有私熬者。雍正三年,閩浙總督滿保奏准臺澎水師戰船,令於臺灣設廠修造,以臺道臺協監督。於是南北二路各設軍工料館,採伐大木,以為船料,而檄匠首任之。臺灣產樟北路較盛。樟有兩種:香者可熬腦,臭者僅為器具。故匠首率眾入山,並許熬腦,以私其利,而他人皆禁也。道光五年,始設軍工廠於艋舺,並設軍工料館,兼辦腦務。內山所熬之腦皆歸所收,而後配出。禁煙之役,英船輒至雞籠,潛以阿片易腦。奸人牟利,私熬日盛,法令幾不能禁。咸豐五年,英商德記洋行始與臺灣道訂約購腦,每擔價十六圓,配赴歐洲。而發腦戶僅八圓,利入道署。十年,臺灣開港,外商漸至。樟腦為出口之貨,歲約二十萬圓。臺灣道陳方伯議歸官辦,設局收之。同治二年,艋舺料館改為腦館,竹塹、後、大甲等處均設小館,以理其事。其時艋舺、大甲所出特多,歲各一萬二、三千擔,竹塹、後亦各有一、二千擔,而噶瑪蘭、彰化之內山且有熬者;消用日廣。然為官辦故,外商不能獲利。五 年,安平英領事請歸民辦,兵備道吳大廷不許。駐京英公使以為有阻通商,遂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交涉。六年,閩浙總督派興泉永道曾獻德至臺,與英領事議。八年,廢官辦,新立購腦章程。凡外商入內地採腦,須先向總稅務司請給護照,填明行號姓名,完納出口稅之半,以代內地稅。運至口岸,報明海關,照章納稅,而後出口。若無護照者,將腦充公,人亦治罪。然非通商口岸,外國商船不得入泊,亦不得私自貿易。九年,始設釐金局,徵收腦釐,每百斤課銀五錢。初由商人攬辦,其後歸局。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奏言:『樟腦一項,近來日本出產甚多,而香港腦價日落。如歸官辦,每石可獲利二、三圓。臺灣產腦每年約出萬石。硫磺則臺產最佳,前兩江督臣沈葆楨奏請開禁,採備官用,歷年辦有舊章,每石成本洋一圓,官買每石洋三圓,每年出產六、七千石。上等硫磺每年祗出千石,均歸官用。其次積聚三千餘石,官既不用,商禁未開,不能出口,日久月聚,愈積愈多,不獨糜費棄置可惜,且香港年銷硫磺至萬餘石,運至江南、天津一帶,薰炙葵扇草帽,蒸炊餑餑,製造爆竹,銷路甚廣。臺灣硫磺既佳,奸民私熬販運,出口不少。夫以自採之磺,禁不出口,既聽日本暢銷,又不能禁止私熬;若設法經理,獲利雖尚未多,而於撫番經費不無少補等因。臣查樟腦、硫磺兩項,民間私熬私售,每多械鬥滋事,墾請歸官收買出賣,發給執照出口。以目前情形而論,年可獲利三萬餘圓。以後若能出產較多,銷路較暢,經理得人,日漸推廣,以自有之財,供無窮之 用,實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也』。詔可。乃設全臺腦磺總局,隸巡撫。而於北路之大嵙崁,中路之彰化,各設腦務總局。若南莊、若三角湧、若雙溪、若罩蘭、若集集、若埔里社,皆設分局,以委員辦之,又有司事、執秤、查、勇丁分任其職。而宜蘭、恆春別設總局,以獎勵腦務。按照數,徵收防費,以充撫番之款;製出之腦悉歸官局,每擔八兩,售之商人為十二兩,年可獲利百餘萬兩。時為臺北德商公泰洋行攬辦,配赴香港,每擔可售二十兩,多至二十餘兩。十六年五月,臺北改歸蔡南生,而彰化由林朝棟,繳價三十圓,釐金防費在內。以十二圓給腦戶,餘入官。是年出口六千四百八十餘擔。十七年為一萬五千九百八十餘擔。十八年為一萬三千一百二十餘擔。而腦價亦漸起。蓋以歐美市場消用愈巨,化學日精,藉以製器合藥也。 初,德人晦實祿在南,開設瑞興洋行,先至集集設館熬腦,自配香港。數年之間,獲利不貲。及歸官辦,頓失其益,去之汕頭,以腦業交英商怡記洋行承辦。十六年五月,怡記自集集運腦七百餘擔至鹿港,九月又運五百四十擔,彰化局丁以為走私,要而奪之。安平英領事照會巡撫索還,不聽。彼此相持,勢將決裂。駐京英公使乃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交涉,而各國亦以有礙通商,請撤官辦。旨下戶部議覆,奏曰:『熟考古今律例,鹽、硝、硫磺均歸官辦,嚴禁私販。除此三項之外,未嘗別有所禁也。臺灣內山今以出產樟腦之多,奸商夤緣賄賂,挾謀其間,不准他人售賣,實屬無謂。今英商收腦數 萬斤,為巡察委員所沒,是則奸商之故意而後至此,即臺灣巡撫亦難辭其責。況樟腦一物,原係藥材,未可禁止私販。如英國地多蟲蟻,以腦薰屍,可免蟲蝕,此消用之所以較多也。此後各省新出,不論利益多寡,應先奏明而後舉辦,方為得策。伏乞諭飭臺灣巡撫劉銘傳,即將樟腦一項改為民辦,官府但可徵稅』。詔可。十一月,廢官辦,撤防勇。生番乘隙出草,燬寮殺人,沿山紛擾,腦務大損。於是請設隘勇而納防費,凡腦百斤徵稅八圓,腦丁每一粒月徵八角,以十為一份。其出口者則海關稅一圓一角五分五釐,釐金五角五分,所入仍屬不少。十七年,改腦磺事務隸布政使司,仍於北路之大嵙崁、中路之彰化,各設腦務稽查總局,下設分局,悉以撫墾分局委員兼之,以其事相關連也。二十一年,裁費,每百斤改徵釐金四圓。其時外國消用愈宏,香港每擔至七、八十圓,或至百圓。
出版者:
簡榮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91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雅堂(1991)。[榷賣志]。《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35/3f.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35/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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