榷賣志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TUZ-430000021648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雅堂
主題與關鍵字:
台灣通史
描述:
內文:鹽 臺灣濱海之地,煮水為鹽,其利甚溥。前時鹽味苦澀,不適於用,多自漳、泉運入。永曆十九年,諮議參軍陳永華始教民晒鹽,擇地於天興之南,則今之瀨口也。其法築埕海隅,鋪以碎磚,引水於池,俟其發滷,潑而晒之,即日可成,色白而,用功甚少。許民自賣,而課其稅。歸清以後,鹽戶日多,銷路愈廣;爭晒競售,市價不一。雍正四年春,奏歸官辦,由府管理。分設鹽場四處:曰州南,曰州北,為臺邑武定里;曰瀨北,為今附郭之鹽埕莊;曰瀨南,則鳳邑之大竹里,而毗於打鼓山麓也。每場設管事一名,巡丁十人,或八人、或六人,視其大小,以防私漏。鹽戶晒鹽,例於春冬,春曰大汎,冬曰小汎,以夏秋多雨也。鹽成運納於場,而發其價。每石時銀一錢二分。瀨南稍遜,減二分。歲收約九萬石,或至十萬石。府中設總館一,市鎮各設分館。販戶赴館繳課,領引而出。其鹽石銀三錢。水運陸載,視路遠近,以定市價,故各地不均。鹽課所入,每月支發鹽戶及經費外,悉存府庫,造冊申報,以充兵餉。乾隆二十年,增設瀨東,為嘉邑之井仔腳。而布袋嘴、北門嶼亦先後分設。蓋以彰、淡設治,墾戶日進,故由此給之。五十五年,議定臺灣定額之外,所有埕底泥鹽,歲約二萬石,分撥各廳銷售。每年徵課一千八百十八兩餘,入冊奏銷。嘉慶十五年,設噶瑪蘭廳。鹽用瀨北,歲銷七千石,歸廳採運。每石售銀三錢三分,共徵二千三百十兩。除原價及折紋銀外,可得盈餘紋銀一千三百三十七兩。先是興化、惠安魚船,每當春夏之交,遭風收泊蘭屬,運鹽散賣,斤錢七、八文。間有收積居奇,至秋冬時,價至二、三十文。及設官後,禁私販,議照汀州行銷廣潮鹽引,募雞籠小船,給照至蒲田、惠安就場購運,以資民食。蓋以蘭地僻處北東,府鹽運至淡水,又須待風而入,費大時久,或虞斷絕,故其價昂。而司道不許。以蘭為臺屬,行銷府鹽,可杜私販,且緩急足濟,乃議定歸廳。自十八年三月為始,每斤價十六文,用者便之。道光四年閏七月,省議以南靖、長泰二縣鹽引阻滯,奏請臺灣代銷。於是歲課一萬七千石,合以臺灣自晒者十三萬石,入款頗巨。自是以來,北鄙日闢,淡屬住民幾數十萬,而仍行銷府鹽,採配不便。咸豐中,始許於虎仔山自晒。一時私鹽充斥,課項銳減。同治六年二月,改歸道辦,嚴緝捕。虎仔山場亦歸官,七年移府,九年二月復歸道,十年仍歸府辦。而鹽引愈多矣。   澎湖四面皆海,小島錯立,其地斥鹵,可以自晒。仍銷府鹽,每銀一圓售八十斤,色灰稍苦。澎人以海為田,需鹽較重,一旦不至,人受其病。光緒初,議設鹽場,不許。十一年建省,十四年整飭鹽務,南北兩府各設總局,以攬其事。南歸兵備道,而北歸布政使。基隆、艋舺、宜蘭、新竹、大甲、鹿港、嘉義、鳳山、恆春、澎湖各設總館,各地仍置小館,由民攬辦。其館主多鄉紳宦戚,獲利不少。大者歲盈萬金,小亦一、二千圓。臺灣銷鹽約按人口,每人日用三錢,年須六斤十二兩。以三百萬人計之,則當鹽二千二十有五萬斤。斤勻銀一分,為二十萬二千五百兩,實歲入之一大宗也。   生番渾噩,僻處內山,茹毛飲血,需鹽孔亟。其歸化者由官給之,或以互市。而舊志載崇爻山有鹹泉,掘地汲之,編竹為鑊,內外塗泥,煮之成鹽。若中壢、後各地熟番,有以挑沙瀝鹵自煮者,官不徵課。蓋歸化時,曾經奏准者也。
出版者:
簡榮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91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職官志
連雅堂先生家傳
商務志
初二日午下
鄉治志
虞衡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