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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藝叢誌暨其文人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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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430000021200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雅堂
主題與關鍵字:
台灣通史
描述:
內文:隆 恩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欽差大臣福康安治軍臺灣。既平,尚餘兵餉五十餘萬兩,奏設隆恩官莊,募佃耕之,或購大租歲收其益,以充賑恤班兵之。臺灣之兵均調自福建,離家遠戍,遇之較優。然多為武弁侵沒,不副設置之意。其田多在彰、淡兩屬,租制與官莊同,歲徵穀三千七百餘石。光緒十八年,布政使唐景崧通飭各屬,謂『臺、澎各營原置隆恩官莊田園糖,所收租息,除完納正供外,餘由營造冊送司,按年在請領臺餉內扣存司庫,入撥充餉。乃因遞年租息參差不等,奉部行令,按照乾隆五十四、五兩年租息統算折半,勻計作為定額,盈則儘數造報,絀則令承辦營員賠補,例定甲年徵收,乙年造報,閩省歷辦在案。嗣因各營原置田園案券,間多被匪遺失。歷年既久,官弁遞更,逐年祗向原佃收租,不復問及田園處所。間有被水沖塌者,亦久不報豁,佃戶難免賠累。弊竇叢生。以致東移西扯,竟將所墾民業,希圖免糧,混為官莊者有之;逐年滯欠短額,積壓數年始行造報者有之。是此項官莊,從前業已混含不清。迨至全臺一律清丈之時,南北情形又各不同。臺南則就田查問,是以此次田園歷歷可考;臺北則不問何項田園,統行清丈。在當時則藉刪除各項名目為辭,殊不知此項田園,係發帑買置,定由官收,與民田之繳納番租、隘租、屯租,情形迥異。嗣因清丈完竣,民業錢 糧議由小租戶完納,大租減收四分,貼給小租完糧。而臺北官莊田園亦由佃戶承糧,由臺北府雷守議照大租章程,營中減收四成,司中祗照六成扣收租息,奉前撫憲批准,行司照辦。當時辦理,原為一時權宜之舉,不能遽以咨部。何也?蓋以各處扣餉之莊租,係除完納正供之,淨收租息。清丈以後,供賦多至數倍,供多則租亦多,何以轉少四成,是以難於咨部。臺南各縣田園歷歷可考,係清丈時查詢,佃戶自稱。各縣照所指之田園,年應徵收錢糧秤水赴營催完。營中則較之前年所納供賦盈溢數倍,租息因之而短。各營所以紛紛藉口。然臺南官莊田園盈溢,可想而知。倘營中原置田園案券尚存,何難一一清理,租息尚可加增。祗以各營案券燬失,兼以當時原置田園甲數,並無造冊分送督撫司存案,以致上年赴閩查考,無從檢出。現各營以新定錢糧,較之舊時供賦溢出數倍,臺北議以減四收六章程,而臺南則不能完納。迨至奏銷迫屆,由縣詳司,就餉核扣,而各營錢糧既多,租額因而減少,紛紛又以案照臺北減四收六核扣租息為請。查此項隆恩田園,係屬發帑購置,遞年徵收租息,完納錢糧之外,扣存司庫充餉,各數目均咨部有案。臺北議以減四收六,實因田園混入民業,丈量未經指出,暫時權宜辦理,然亦不能遽以咨部。現民業均已陞科,而官莊歷年瓜葛不清。若統照減四收六辦理,遞年司庫短扣五千餘兩,從何彌補?亟須通籌全局,澈底清釐,俾得一勞永逸。擬將臺南、安、鳳、嘉、彰四縣官莊田園,清丈既已指出,應飭各縣委員會營按明圖冊所載前赴, 就田問佃,向佃議租,重新整頓。臺北淡、新、宜各縣,雖無田園之可考,總有佃戶之可憑。向佃追田,罷四六之議,逐一清理。或田甲不敷,租額短缺,究竟是何原委,抑係昔年被水沖塌,據實造冊送司,分別核辦』。於是各縣會營清釐,終不能澈底追究,而每年所徵祗有十之七、八而已。
出版者:
簡榮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91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雅堂(1991)。[田賦志]。《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34/e3.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34/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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