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興利除弊問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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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42000003164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佚名
主題與關鍵字:
臺灣文藝叢誌
描述:
內文:為政者但言除弊,不言興利可也。立一利,即多一弊;除一弊,自生一利。故寓興利於除弊中,則利無窮;設興利於除弊外,則利有限。非謂利不可興,正謂行之不得其人,則上欲務其實以利民,而下適藉其名以病民,其騷擾為已甚也。況五行百產之精,出於民者恆多。民之弊,上得為除之;民之利,民即自能生之。縣令於民最親,民間之弊得以耳聞而目見,可以詳為條革。故言除弊於大府,猶恐有所蒙;言除弊於縣令,則自無所蔽。惟言除弊,必切其地之弊而言之;老生常談,舉非當務之急。今欲除彰化之弊,請切彰化之弊而言之可乎!   彰化之弊,首在士習不端,而居近縣令者為甚。其豪猾,則結交縣令以為主、引文吏以為援、呼役丁以為爪牙;或威脅民間而尋間抵隙,或包攬詞訟而析產蕩家。其次,則藉豪猾以為主,或嘗借富民、或勒索鄉愚;嘗借、勒索而不遂,則誣詞而訟諸公庭,乃復與吏役共相為姦,不鹽其腦而不已。夫膠庠為風氣之先,膠庠之弊不戢,何以戢百端之弊乎!今欲戢其弊,亦無他道:我不許其結交,則彼之氣燄頓減;有罪據律而治,則彼之威勢難行。毋使文吏為之舞文,毋使役丁為之執役:則士習之弊除矣。   彰化之弊,次在狂寇不止。狂寇不止,由於弭盜無術。夫狂寇之來,鎗火四發,烈炬輝煌;或四五十人、或近百人,破壁搜家,其害甚於兵燹。踰城而來,誰禦之者?踰城而去,誰追之者?城市如此,僻壤可知矣。雖閭閻控告,在上亦布捕盜之文;而桎梏下良民誣伏,囹圄中真盜安在!與其事後而捉影捕風,何如當場而引兵拒截!或殲其魁、或擒其從,或潛尾其蹤、或直擣其穴。大盜如此,不興大獄,安得已乎!雖刑罰為清寇之末而非清寇之本,然言其本則為正己為養民,其道將疑迂闊而難行;曷若先言其末,而為設兵為毀巢,其道事急切而易舉。昔韓延壽治潁川,置正伍長不得舍姦人,是亦弭盜之一法也:此除狂寇之弊者也。   彰化之弊,又次在械鬥頻興。械鬥之興,每出於僻壤強鄉,小者虜人、大者「紮厝」;連鄉而鬥、劃界而居,相拒者以累年計也。被害或小,則人口失傷;被害或深,則巢穴烏有。雖有田廬,棄而不守;雖有園畝,荒而不治。然揣其末,不過以錐刀而起釁,抑或以隴畔而紛爭。民氣之不馴,教術之疏也。今欲化其俗,則為立董正以理之、設嚴法以防之。虜人者杖,殺人者抵命,毋使橫逆得逃於法網;而後鄉里可戢其兵機,而械鬥之弊可以除。   稅契之為害,亦彰化之宜除者也。夫田宅買賣文券有稅,亦國家之成法;此官司其事,聽民之具報可耳。而今則以此為為漁利之門,催科更甚於常賦。是以稅契之役散於四境者,擾不勝言也。況稅契之利,公收其一,私蝕其二;入於官者不見多,朘諸民者不見寡。故沈文肅已末減之,岑巡撫復欲罷之;今無能舉行二公之法,而反違背二公之意,為政不已苛乎?宋洪邁當南渡之時,尚乞蠲稅契半以便民;況今國家全盛,豈宜苛索!則欲除彰化之弊,稅契亦其一。   今夫訟獄之不清,尤一切弊端之所集者也。邇者縣令案牘,堆積如山;民間控告,置若罔聞。故民有控已數月,而不得見邑宰一面者。即或得見,而門丁把持於其間、皂隸逼勒於其傍、快役追呼於其後;及一訟之結,已破一家:於是民有隱忍而不敢言訟者。夫公庭滯一案,即民間含一冤。夫子云:「聽訟,吾猶人也」。今不能聽訟,或反以聽訟重民憂,官府之設不幾多事乎!邇來士習之惡、寇盜之橫、械鬥之多、稅契者之暴,皆因是而滋甚者也。故訟獄不清,則一切之弊不除;而欲除一切之弊,則必以清訟獄為主。   然吾獨言除弊、不言興利者,將毋疑其偏重乎!不知除弊即所以興利,別無所謂興利也。今欲言興利,則開山之議起矣,聚歛之端生矣。不知開墾雖富強之計,然闢草萊、任土地,孟子猶嘗罪之;況開無用之土、費不貲之財,未見其益,先見其損:徒以耗國,何利之有!至於聚歛,則尤不可言者。國家承平數百年,寬大之恩,同於覆載;飲和食德,久已相安無事。一旦聞新令之下、新法之行,騷動震驚,其害將靡所底止。曾亦思撫民者,為民之父母;貨財者,為民之性命?為父母者,不忍奪子之性命;為民上者,乃忍奪民之貨財乎!宋王安石上理財之書、蔡京祖理財之計,徵榷日繁,誅求無藝,大事由是不可為;前車當鑒也。此所以不言興利,但言除弊者乎!   
出版者:
簡榮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93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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