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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360000025602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黃臥松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四五集合編
描述:
內文:荒卷警務課長所言。陋俗須亟革除數則。固足以供恭攷。今就人身買賣。虐待婢女一事而言。則本島富豪家。常買及?婢女。名雖奉侍左右。而實則姿其淫慾。旋復轉鬻他人。有姿色者。輒為賣過數次。恣人淫辱。嗟嗟婢女何辜。遭此荼毒。更可憐者。同衾共枕。無異夫妻。而名義既稱女婢。其主母醋海翻波。則死無葬身之地矣。若於人身買賣。不許入戶籍。中流以上人物。各勵行改革。以為隗始。則除此陋俗。不過反掌間耳。至於婚禮一事。宜革者尤多。即其婚嫁論財。亦極為可鄙。王通曰。婚姻論財。夷狄之道。而我臺灣則漠不知羞。改?以來。惡習牢不可破。二十年前之嫁娶。聘儀不過數十金。多者不過百金。今則不然。百金以上為下聘。三百金以上斯稱中聘。五百金以上者。始稱上聘。鄰佑嘖嘖稱羡不已。中人資產。常因婚姻而致破家。一生長擁牛衣。嗟嘆悔恨無已時。又有比惡妻為附骨疸。任河東獅子。肆意咆哮。或淫婦擅置面首三十人。亦吞聲忍氣以受之。不敢萌出妻之念。其原因末始不由買賣婚姻而胚胎也。或因聘金需索。乃媒人嗜利。殊不知女家不要財。則媒人何所施其策。嫁女而索多聘。與賣家畜無異。無怪女人常為男人視若玩物也。或又曰。往時離緣。男女均畏人知。今則公然。別不掩飾。且再醮聘金。不下百數。貪財輕義者。以此為一貿易。居為奇貨焉。噫。婚姻論財。其獘害有如是者。又何殊於夷狄哉。且女家貪財聘。男家貪粧奩。彼此效尤。成為極陋之俗。婚娶不問男女美惡賢愚。僅知聘金粧奩是問。貧窮子弟。終身無見婚聘之期。何怪風流案層出不窮哉。噫。吾讀鮑宣傳。吾心之所向往者累日。以一寒士。不貪其妻粧奩。桓少君亦曲從夫志。視今日之臺灣。其廉讓之風。復可再見否。此等陋習。固宜施以根本的之改除。然陋風傳來已久。只恐未易破壞。不若聘金一定標準。以為本島婚嫁之準繩。庶可漸趨至善乎。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30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黃臥松(1930)。[風俗改良會管見]。《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29/35.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2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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