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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判賴林兩家 夫婦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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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TUZ-360000025560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鎰奎生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四五集合編
描述:
內文:曩於報上。披讀林雪英女士薄命辭。繼閱賴生覆書。一述一答。議論風生。誠屬傑作。絕妙好詞也。雖然琴瑟失調。夫婦口角。時或有之。未聞有興師問罪。作文字戰也。余忝屬同鄉之誼。不忍視其操戈同室。因而自進為魯仲連。或謂不速之譏。在所不辭也。爰造判文一通。願爾兩人各宜遵守。庶秦樓之月可得重輝。合浦之珠可得復見。否則年年七夕。鵲橋之事枉駕。歲歲中秋。中庭皓月空明。不亦怨乎。案判賴林兩家。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聯秦晉之歡。結朱陳之好。理宜夫唱婦隨。百年偕老。奈以閨房細故。頓起風波。遂使七載夫妻。一朝鏡破。和鳴琴瑟。轉瞬分離。妻已遁跡空門。只望成仙成佛。夫則鰥居不娶。無顧生子生孫。噫。夫婦之情苦矣。人倫之變傷哉。推原其故。此因林家女好自由。嫌郎貌醜。初曾暗吞鴉片。力強老萱堂。辭退沈氏之婚。繼則佯稱奉佛。欲斷賴家之愛。閨閣中模範。豈應如此。閨閣中禮貌。有若是耶。若夫室人有過。出語鄰家。已自知為不可。乃以長篇薄命辭。投登報上。痛摘良人是非。便為可乎。或云不孝之愆。百身莫續。則不應母死未幾。便乖母教。既與沈氏廢婚。又欲與賴姓離異。以致在天父母含恨泉下。不孝之罪。莫大乎此也。然天不加罪於悔過之人。故知過必改。改則可以希聖希賢。不佞念切關睢為起化之原。故不惜焦唇苦口。開誠勸導。賴生宜不念舊惡。勿咎既往之愆。仍求故劍。重新伉儷之好。林女士亦應返本還原。食果思枝。滿腔幽憤。不妨盡付東流之中。一雙艷影。自生輝於錦帳之內。哈哈。黑雲盡散。缺月團圓。接一樹之宗枝。全兩家之和氣。免使男為有室之曠。女有白頭之歎歟(錄昭和三年十一月三日台南新聞夕刊)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30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鎰奎生(1930)。[代判賴林兩家 夫婦爭案]。《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29/18.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2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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