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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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21000002108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雅堂
主題與關鍵字:
雅堂先生餘集
描述:
內文:民國官制,略如法美。大總統之下,有副總統,則美制也;然美以副總統為元老院長,而此則無也。黎元洪以副?統而為湖北都督,駐鎮武昌,且領參謀總長,是副總統者無事可為也。按臨時約法,大總統有故之時,副總統代行其職權,是則以備萬一,而免選舉之倉猝爾。 立憲之國,三權分立,故大總統無責任,而內閣行其職權。內閣之制,為部十一:曰內務、曰外交、曰司法、曰財政、曰工商、曰農林、曰交通、曰教育、曰陸軍、曰海軍、曰參謀、皆稱總長,由國務總理率之。每有會議,則總長列席,其命令則副署,是為政府。按臨時約法,國務員之任用,須得國會同意,故非政黨內閣,則不得其奧援。唐內閣既倒,趙秉鈞承之;秉鈞為袁世凱私人,而亦掛名國民黨,是可謂政黨內閣歟?彼為前清民政部尚書,非能與民黨合也,而虛與委蛇,則將利用之?抑藉是以相維繫乎?是必有分解之日也。 內閣之下,有蒙藏事務局,猶英之印度大臣也,其權降於總長。夫蒙藏領土甚大,兼以青海,則政務較繁。故或議合華僑之事,而設殖民部;或擬援蒙藏之例,而設華僑局。蓋以華僑分處五洲,人達千萬,雖有公使領事之保護,而無一局以統率之,則不足以促其內向之心也。 大理院為最高司法,而分立於行政者也。前清政法混雜,吏道多弊;至是乃為獨立,各省設高等審判廳。其下為地方,為初級,皆用以保國憲之尊嚴也。 臨時參議院既閉,而正式國會未開,故此時之民國,有行政,有司法,而無立法。然大總統之職權,當遵約法而行,固不虞其僣越也。
出版者:
連橫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74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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