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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藝叢誌暨其文人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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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舊式婚禮之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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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010501006449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狷夫
主題與關鍵字:
臺灣文藝叢誌
描述:
內文:上古之時。男女雜處。或離或合。與禽獸無異。對於男女兩姓之結合。只知發展其獸慾。而不知有何意義。既不因此種結合。而發生互相補助之義務。與所生之子女負教育之責任。迨經時已久。則漸覺此種兒戲結合。在生活上必發生種種困難。必思一種方法。表示此種結合為最重大最神聖之事。使人不敢輕於嘗試。待到有此種結合以後。則對此種結合。有堅固之信仰。而發生彼此互助之義務。及教育將來生下子女之責任。此種方法謂何。即婚禮是也。婚禮之用意。總須人知男女兩姓之結合。非可忽略之事。更要經過種種儀式。然後各人對於彼一生之大事。有深刻之印象。然常恐所有儀式不足以維繫人心。又借神秘之威權。以濟人力之不足。故西洋人之結婚也。必假禮拜堂。請牧師為之祈禱。中國人之結婚也。必拜天地祖先。其意蓋欲以此種結合。告諸神明。表示永不相背叛之意耳。 然婚禮如何要改乎。其原因有二。一「環境之變遷」。蓋從古至今。以歷數千年之久。現在之環境。與古時迥然不同。而人之生活。亦與古時有異。故合乎古時之婚禮者。必有一部分不合乎今世矣。此即改革之第一原因也。二「真意漸失」。蓋古代遺下婚禮。雖半屬虛偽。然含有真義。迨今日其真義喪失殆盡。所餘均為繁文末節。只採取古人真義而除其繁文。而除其繁文。此改革之第二原因也。以上婚禮大約各國略有相同。然鄙意專為改革就是婚禮而作。茲先將舊慣婚禮略談一二。以為商確之地。 一「媒婆」吾人因男女之社交不公開。男女無交際之機會。故姻婚之第一步。不得不賴乎媒人。因此之故。社會上遂添一種做媒為職業之女子。彼之目的。無非借為糊口。譬如彼見甲家有子。乙家有女。即代為作媒。只望作媒成功。達到賺錢之目的而已。至於人物之相當與否。非所計也。還有一種人。並不以為此職業。但其目的。專為趨炎附勢。犧牲此一方面。而逢迎於彼方面。譬如甲姓富。雖其子已成殘疾之人。彼並不管人家死活。用花言巧語。哄騙於乙姓才貌雙全之女。希望成功之後。可以代謀己之要事。或希望若大之謝禮。只顧遂己之私心。他人之終身大事。非所計也此二種人對於男女本身。並不重視。不過將他人之結合。以作自私自利之犧牲而已。然改革媒人之第一步。須凡結婚之先。必偵知其人品性情學問。與己之性情得融合與否。然後以雙方親族。或最親密師友之介紹。其面會。方定婚約。庶無後悔耳。 一「父母做主」男女結婚。是男女自身之事。於男女自身。須有干涉之權。舊式婚禮。即以解決婚姻大權。完全操諸父母之手。男女不得過問。而父母解決婚姻均以金錢與勢力為標準。有一種抱門閥主義者。以為已是富翁。結親必仍尋一富家以相匹配。至於男女之相當。全不顧及。致有活潑青年。誤配醜婦。絕代佳人。錯嫁浪子。者無處無之。其可恨者。無恥之人。只思依人門戶。將青年女兒。送與白髮富翁作妾。不自知恥。反以高潘為榮幸。真可謂無恥已極矣。鄙意以為父母者。欲為兒女婚嫁。必先偵祭欲與定婚者之人品性情學問而選擇。再詢己子之意願與否。然後行之。方不到有意外之虞也。 一「合婚」吾人因受道家之影響。而崇拜命定之說。一班算命先生則以易經為招牌。殊不知易經者不過演時中兩字。勸人不可太過與不及。又何嘗有算之事耶。為人父母者。每於兒女訂婚之前。先將兩人之八字一合。被算命者既為賺錢糊口之計。所斷之語。烏能定有根據故而有美滿因緣。時時之為打破。迷信兩字。誠害人不淺也。然為父母者。倘一味迷信。情尚可原。然或遇有攀高機會。竟代兒女另排假八字。啟不怕相剋乎。就此觀之。為父母者無非借命定哄騙自己兒女已成怨耦也。 一「訂婚」訂婚之例大約分為二次。先下小訂。復下大訂。小訂所用禮物如首飾糕餅花果之類。雖中等之家。至少亦須費百金再到下大訂。則又多數倍矣。當此財界不振。設無平時積蓄。安得如此鉅款。不得已而延長迎娶之期。因此多少青年男女。被此訂禮耽誤。其實婚禮。全為古代買賣婚姻之遺跡。此等陋習。安可保存。鄙意男女訂婚之時。只須互換一物。以為表記。再開一會。對於親朋之前。將此婚約宣布。已表示永遠對此□約不相背叛。豈不簡便而且莊嚴乎。 一喜期喜期之日。第一種須改革者。排場是也。現富豪之家。於迎娶之時。由大吹大擂。用肅靜迴避。賞戴花翎。欽加五品銜之執事牌。以誇耀鄉里。其實虛擲金錢。又惹人笑柄而已。至於鬧新房。在鄙意都以為不必蓋。結婚既是神聖之事。有何可鬧之事。實為幫男家磨折女子之一種方法。提唱女權者。請以後勿鬧新房焉可。 「結論」所主張之婚禮。既不必過繁。亦不必過簡。過繁則徒事虛文。過簡則太不敬事。我輩只可明白婚禮之意義。將結婚之事。作神聖不可侵犯。奉之對於婚姻。負相守之義務。對於將來生下子女負教養之責任。若明瞭此點。則不致有過簡之弊。然鄙意所談。亦個人之意見。非敢誇為盡善盡美故須向諸君商確耳。
出版者:
鄭玉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大正12年1月25日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狷夫(大正12年1月25日)。[改革舊式婚禮之商確]。《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8/ef/9b.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8/ef/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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