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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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010205007796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何粹
主題與關鍵字:
臺灣文藝叢誌
描述:
內文:英國新芬黨員被捕入獄者,誓絕食自殺。政府不得巳遂命釋放。有人謂此法可以抵制惡政府之擅濫逮捕人民者。不知在英國行之有效。他國仿之。必至失敗,蓋行此法有效者。官吏之知識程度。必須備以下各條件。 一則知尊重法律也,非法律所當死者。不能使之死,雖法律當受死刑。而未經過正當之審判完備之程序。而使之死。亦非為法。英國人民。深印此思想於腦中,政府亦不能外此。故當新芬黨員絕食之際,即覺除釋放於外。無他術可免違法。若我國(即指支那)之官吏。視獄囚之瘦弊。無絲毫動於中。一若凡人入獄。無論所犯何罪。即有當瘐死之結果。能減少奇異之凌虐,例外之苛刻。已為寬仁,若犯人自願絕食。何預乃公事,是法律本非所知。何來違法之觀念。 二則顧忌輿論也。若新芬黨員果餓死獄中。無論向表同情於該黨,及反對該黨。必皆指斥政府之不當。政府恐因此失民意,不得不遷就。若在我國平人有殺傷者。或足動人義忿,若官吏殺人。且殺於幽禁秘密之所。則至多不過供一時之談助。前清有以獄吏瘐死多命被彈劾者。亦必積弊甚深。所經時間。所殺人命。至久且多,始偶一舉發。若一時一地習見之事,無人肯大聲疾呼。而政府亦決不動心也。 三則憚於激動也。若該黨員果至餓死。其黨必更激烈,必更多○○。表同情者。亦必驟增。故政府有所憚而不得不讓步。若吾國之官吏。(指支那之官吏而言)以壓迫示快意,摧殘博勳章。方以剿滅敵黨為期望,引起反動為手段。今有不舉手而自殺者。樂得有所藉口,何足以促其反省。 尚有最要之點。則世界文明各國之官吏,對於刑法之觀念。皆以維持秩序為目的。非犯罪之個人。有深仇宿恨也。且人類必有同情心,雖所見不同。所處地互異。一方以為有益民生社會者,一方或以為有害。一方或以為不可破壞者。一方或以為必須維持。接觸之間。乃演出人類相殘之事。然其本義皆為公益,而非洩私忿。故人類相愛之本心,決不至全行汩沒。因此過悲慘之事發生。決不至施殘酷之手段。此義望之今日吾國之官吏。恐未能解此也,故絕食之舉。僅新芬黨行之得勝利。不聞他國有行之者。吾國人民受惡政府之非法。逮捕,長時拘禁者多矣。小有要求。鞭撻隨之。尚何人類同情心之足云。法律輿論尤無一顧之價值。且亦不足引起局外之同情有志。之士,或偶罹法網。或橫被誣陷,要耐心忍力。以待昭雪。勿輕效新芬黨之所為也。
出版者:
鄭汝南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大正9年9月15日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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