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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有關『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之認定,係以每一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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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A027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財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財政二字第0970018235號;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 說明 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 說明;稅務違章案件;土地移轉現值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8-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財政局函(2008-12)。[財政部令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有關『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之認定,係以每一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25/8a.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25/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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