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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各稅捐稽征處為奉財政部令以預繳法警拘案旅費,應一併申請法院於結案時判令債務人償還,再轉向法院收回歸墊,轉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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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5423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財政廳代電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38子篠財甲字第19174號;強制執行法第28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49-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財政廳代電(1949-01)。[電各稅捐稽征處為奉財政部令以預繳法警拘案旅費,應一併申請法院於結案時判令債務人償還,再轉向法院收回歸墊,轉希知照]。《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ac/8e.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ac/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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