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小校長、教導之甄試,應打破初選名額限制,如在縣市初選時,積分已達標準者,應予入選;二、改進平地類與山地類的校長調派辦法;三、請嚴格執行學校設備標準,以均衡教育發展;四、請設立小型之國民中小學校,以利學童就學;五、請將國小教師調動辦法「積分制」改為「平均積分制」;六、縣市督學資格,應高於國中校長,應在優良的國中校長中選出;七、國中校長儲備講習,應選派優良的國中校長擔任輔導員;八、師專畢業生能否擔任國中教師;九、請政府及早設置函授學校,俾國小教師在家進修;十、請提高國民中小學員額編制;十一、請建立國民中小學「導師」「校長」「督學」三級「責任制」;十二、國中訓導處所屬之體育組與衛生組應予分設,衛生設施應予加強;十三、建議免除國中教師之薪資所得稅;十四、請強化國中「指導室」的功能,並納入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