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變現行容積管制方式面臨公共設基地給予較高容積率,反之則給予較低容積率是否較合理;二、容積管制項目與容積率的訂定,應考慮都市現況與容積率空間分布差異,對不同的都市給予不同的管制手段;三、建蔽率、容積率等管制項目,對土地利用目標不同特性都市間的關係不夠明確;四、過低的高度限制對提升建築設計彈產助益不大,於容積管制規定中,應分別對單一建築基地與整個街廓提出建築申請者,給予不同彈性的建蔽率與高度限制替換;五、不同築基地的空地留設方式不明碓,無法相互整合利用;容積管制內容中應明確規定,同一街廓中建物空地留設應採一致產方式,以避免產生零碎狹小的空地;六、現行容積管制方式對高度之限制,宜以面臨道路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