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林爾昌質詢:一、曾文水庫淹沒區域問題;二、河川管理規則建議加以修改;三、灌溉區域內土地因地勢高無法得到水份之灌溉,水利會不但課以水利會費,還要負擔工程建設費,這一點非常不合理;四、臺糖公司李協理;五、我再補充曾文水庫問題;六、礦務局方面;淹沒區域住戶的補償及灌溉區問題,請做合理的補救與處理;議員吳水雲質詢:一、花蓮市水患是二十年來一直存在的問題,同時也關係十萬市民的生命財產!做二座強而力的抽水機,也是很好的辦法,聽說要合併在都市計畫實施,在廳方立場,是不是有這個計劃,有這個決心?能合併在加強都市建設做一次徹底的解決?二、根據貴廳的工作報告,不知對已完成的工業區有沒有具體運用的計劃及有效益的辦法,如工業區僅設置而沒有進一步的計劃,就失去設置的原旨,同時西部的發展已快到飽和點,有必要向東部未開發地區發展,現在只欠資金,假如貴廳能鼓吹或輔導有資金的人,都到花蓮投資,不只對東部的工業發展有幫助,也能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工業區,同時對全省都市的工業發展有疏導作用;四、關於自來水水管商換照問題;議員吳水雲質詢:貴廳在六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建四字第○○八九八二號的公文,通知全省各水管商要限期換發新證冊的公文,這一張公文事由寫的是限於六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換發新證冊,可是本文寫的是經本廳呈由省府函復該工會,准將換證日期展限至六十二年元月三十日截止,究竟是「事由」對?抑「本文」對呢?關係全省水管商的權益,同時也關係到政府威信,建設廳除了行政業務外,對今天新技術的改良輔導,可能要加倍大力的關心,遭遇到今天制度上的若干限制,不知廳長有沒有更好的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