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蔡陳翠蓮質詢:一、廳長主張要簡化法令時,希望能考慮到老百姓的權利,進一步將不平等的法令予以修改;二、關於公害問題,應參照其他國家法律,來訂定防止公害的法律;三、日據時代不合實際的都市計畫太多了,是否將此不合理的都市計畫迅速修改,如嘉義民權路拓寬問題,公共保留地問題,應予通盤的修正;四、關於嘉義縣仁義潭水庫問題。議員高育仁補充質詢:關於水污染公害問題,對曾經有大量廢水產生的五十家工廠,可依工廠廢水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依照工廠設立規則來處理,勒令歇業,否則若要再重申前令,依照工廠廢水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限期一年改善的話,效果有限。議員李卿雲補充質詢:關於公害問題,廳長的第二個辦法是通知他在三個月內一定要改善,否則予以停業,這樣妥當嗎?現在的工廠大多無充裕的資金改善設備,這樣的命令會導致工廠倒閉,對工廠的排水及空氣污染問題,國家應想辦法補償,協助其建設,請慎重考慮。議員張富補充質詢:關於公害問題,起初是污水,影響到農村飲水及農田灌溉,後來是空氣污染,有礙人民健康,但若貿然命令工廠三個月內不改善即勒令停工,恐會發生社會問題,工廠停工後,員工數百人無法謀生,也會影響以後工廠的設立,希望能按李議員的主張,有依時間性,從事改善,建設廳也應有妥善的輔導方法,依情、依理,依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