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規定,省縣道二十公尺以內,鄉道十公尺以內,不准建築,這是建設廳之規定,或是公路局之規定?是經省議會通過之單行法規?或行政命令?二、關於動產登記,據說是工廠之機器應辦動產登記,其他工業產品可否解釋為動產,辦理抵押向金融機關貸款?三、關於水權登記辦理情形如何;四、請教電力公司,某一工廠,有二部機器,都是七馬力的,並非同一時間使用,係輪流使用,其基本電費係以十四馬力計算,其實只用七馬力,二部機器只有一開關,係輪流使用,是否登記為七馬力就可以?還是要登記為十四馬力?其次關於工廠基本電費問題,工廠一年中動力之使用只有三、四個月,其餘都不使用,其基本電費可否減少以減輕負擔?廳長說工業產品可以視為動產登記,那麼建設廳為何不管工業產品登記?建設廳所辦的只是機器作抵押之登記,工業產品並不管理? 建議建設廳應接受工業產品登記;希望廳長對動產登記人員應加?,給予全省廠商方便,因聯營單位,應可由聯營公司負責統一辦理,較為方便,希望建設廳可以辦,各縣市政府也可以辦,才符合實際需要;水權登記有?制性的或是由民?自由來登記的?如老百姓開水井沒有登記亦可以?沒有?制性的;現在在農村開水井來灌?很多,都是?助農業生產,如?制要他辦水權登記,費用要繳多少?我認為電力公司除要賺錢之外,有輔導及?助發展全省工業的任務,一年之中他只使用三、四個月,其他七、八個月都不用,不用時可否准其減繳一半,或三分之一,以免廠商負擔太多的基本電費,是否可以改善?(答覆機關:建設廳;建設廳水權室;臺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