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法應該要申請工廠:(一)資本要在一萬元以上;(二)僱用人三十多人,同時還要用機器才是一個合法的工廠;工廠法第三條,凡以製造為業務,具有工廠的性質,以外不算工廠,第三條有規定,不能說有一個定的場所才算是工廠,紡以製造為業務,具有工廠性質,無論是否用工廠名義一律要登記為工廠,因為摩特車修理在今天不算工廠,地下工廠很多,稅率增加以後很多投機的商人做了地下工廠,一方面可以漏稅,一方面小廠可以吃大廠;二、違章建築問題及都市計劃,沒有辦法解決的原因有三:(一)建築執照不易得到;(二)新竹縣的建設局要公布每件案件,對於申請執照不容易,百姓都不申請;(三)主管不能負責,暫草不除根,尤其是郊區方面;都市計劃與其細則要即刻頒佈,不能再拖;三、關於空氣污染的問題:汽車排出來的污氣是問題,生煤亦是問題,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工廠的防毒設備,是否由衛生局管?人口空氣污染的工作更重要;四、有關內政部的法令,規定住宅區的高度不能高過十五公尺,內政部說有必要時,此規定還可放寬,理由:臺北市如向空中發展,將來的人口可能會超過一千萬;現在要拓寬馬路,本來是合法的變為違章,現在很多合法的變為限章、限建、定建、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