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昌化工廠問題,在建設廳立場不要作為單獨案件之處理,可以作為一種教訓以通盤性之案件處理,倘若有發生類同事件時,站在工業主管上如何辦理?請建設廳廳長作通盤性研究并提大會報告,其法院判決未知以何為依據?當時根據農業試驗所說明有害嗎?法院亂判決,起初應該徵求建設廳之意見才對,何以去徵求農業試驗所意見呢?本會對農業試驗所不但要予糾正,失職人員應予嚴辦,日後賠償工廠時應由該試驗所負擔,現在所試驗出來的是無妨害嗎?請廳長將該詳細情形及農業試驗所前後矛盾試驗報告,檢送乙份來本會,同時利用本案擬訂通盤性辦法,以作今後工廠遇有糾紛時之依據并送本會討論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