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都市平均地權問題:1.建設廳將本省實施區域,分作三期,除早已實施之六十個市鎮並經本會同意列為第一期以外,還分作第二期、第三期地區,請問未經調查,建設廳憑什麼做決定加以區分,是否在沒有調查之前,可以逕作決定,難道可在第三期實施的地區,沒有可以列為第二期的嗎?2.石門水庫列為第一期實施地區,已經本會調查並決議應為第二期地區,但是建設廳主辦人何以在未經本會同意之前,便通知財政地政加以規定地價,其中過失,建設廳有無查辦?3.所謂第二期第三期,其期間如何分別,請見告;4.上述臺灣日報刊載的消息,是否林廳長核可發表,還是一、二官員的意見,請答覆;二、1.農年水利會是官營或是民營?如屬人民團體者其權利及義務必須兩存;2. 農年水利會組織通則既已公佈施行,則水利會之管理則必須隨之修改同時亦應送本會審議廳長意見如何請答覆。